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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通信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通信行业协会(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于二00二年五月八日。由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通信运营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包括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邮政、上海联通、上海网通、上海铁通、上海卫通、上海贝尔阿尔卡特、上海邮通等217家会员单位,覆盖了电信运营、服务等所有业务范围。会员单位的产值488.11亿元,占上海通信行业产值93%以上,从业人员44089人。

协会宗旨:"团结、服务、公正"。

协会职能:"服务、自律、代表、协调"。

会长由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总经理张维华先生担任;协会秘书长由季禔先生担任。

本行业协会办公地点:上海市南崇明路1号甲(四川北路口)808 室。

邮编:200085

服务内容

一、信息服务:

每月一期《通信聚焦》(四版),每日更新网站新闻内容,三十八个子栏目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政策、市场动态、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趋势、技术方案选择、通信经济分析、合作机会、经验交流等信息。

二、产品成果宣传推介服务:

⒈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研讨会、论坛会、鉴定会、项目评估会等。

⒉ 为有需求的会员单位组织产品推介会或推荐合作代理商等。

⒊ 主办或协办举行社会性专题展览会、展销会。

⒋ 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三、学术交流、技术开发、项目配套服务:

⒈ 根据会员单位要求,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⒉ 因会员单位技术研发,帮助推荐专家、学者指导。

⒊ 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营销战略、企业管理模式设计、组织设计、业务流程重组、ISO9000认证咨询(合作方:上海市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六西格玛实施、用户满意度调查等咨询服务、项目规划及实施的顾问服务、价格认证咨询(合作方: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通信工程审价(合作方: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仲裁咨询(合作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信息安全认证咨询。

⒋ 交流、合作服务:广泛开展行业内、地区内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组团参加相关国内外展览展示会,帮助会员单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同行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⒌ 培训服务:根据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设计和实施各类具有实效性的培训班。

四、企业管理、考察学习、人才引荐服务:

⒈ 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人才的引荐服务。

⒉ 为会员单位提供党建组织服务,为党员提供组织关系转移的指导。

⒊ 为民企私企会员单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的指导服务。

⒋ 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国内外同行业考察学习活动。

⒌ 积极向政府部门、社会权威征信机构推荐“A”级企业申报配套服务。

⒍ 帮助会员单位进行“高新企业”认证工作指导服务。

⒎ 提供政府部门技术配套资金、科技(产业)基金、各种技术奖励基金申报的指导和配套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上海市通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HCI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通信运营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行业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公正”。即团结和教育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本行业协会作为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服务于广大通信行业界同仁;办事公正、公平、公开,积极推进本市通信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行业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任务、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行业协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活动原则: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现会务自理,经费自筹。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或具有营业执照)的电信运营服务企业和其他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或损害本行业协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发起人单位具有当然的代表权,其他会员代表由会员通过民主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三比一的比例选举本专业的会员代表;不足三个会员的专业获一个代表名额;罢免会员代表,由各该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三分之二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即自然不再担任理事职务,在任期内缺额由原理事单位推荐合适人选自然替补。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事务两年以上,熟悉通信行业情况,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可受委托代理会长处理指定事务。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中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负责本行业协会会刊、各种资料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超过十个(含十个)会员的专业,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表决,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员代表;

(二)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结合专业实际,组织本专业的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四)协调本专业会员之间的关系,反映本专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上交的利润;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支出: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及聘用人员的费用等;

(四) 本行业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活动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应每年接受一次财务审计,财务状况和审计结果应向会员大会代表公布。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报请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离任审计;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换届之前,需报请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并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与各专业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之间财务管理实行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各机构分级核算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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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1: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