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性 质: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SHANGHAI FOOD ADDI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FATA),成立于2004年1月16日,为本市食品添加剂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近百家。会员单位的产品已遍布食品添加剂各门类,其中香精香料产值占全国50%以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宗 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左右,更好地为食品添加剂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以促进上海地区食品添加剂事业的健康持久协调地发展。 业务 范围: 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广,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智能,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协会定期出版“食品添加剂简讯”,向会员单位介绍行业动态、提供各类信息、并不定期为会员单位举办各类培训活动. 协会章程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ood Additiv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FA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组建,是由上海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应用、服务及科研、教育等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积极围绕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为政府部门服务,为食品添加剂行业服务,为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经销、科研、教育等单位服务,以促进上海食品添加剂事业的健康、持久、协调发展;为在新时期促进上海地区食品添加剂工业乃至食品工业的快速、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一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食品添加剂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组织拓展发展市场信息,推行行业产品;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的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一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广、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二活动原则: ⑴本会按照标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⑵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它单位及个人的利益; ⑶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⑷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守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营自筹,工作自主。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经营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为行业撰写论文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付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一)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和会员一样均是团体会员单位。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企业委派的主要负责人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兼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的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职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再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在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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