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为本市汽车维修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 386 家。其中,汽修企业 366 家;汽车综合检测站 20 家;国营企业 94 家;民营企业 41 家;中外合资企业 7 家;股份制企业 244 家;副会长单位 14 家;理事单位 34 家。协会会长单位的年营业收入约达 26 亿元。 协会宗旨 :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协会业务和服务范围 : 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汽车维修、检测行业政策和法规;接受政府委托和授权,参与企业经营资质预审,企业质量信誉考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制订;指导和协调行业价格等;承担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构建诚信机制、发布行业信息和公信证明、调解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自律活动。 会长:刘世才(上海交运集团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兼秘书长:刘筱衡 协会地址:新村路 50 弄4号 206 室 邮编: 200065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Shanghai Automobi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 SAMR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规定依法组建,由本市从事汽车维修及其相关的经济组织和专业院校、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在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市汽车维修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汽车维修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办好会报和网站,编辑有关行业资料。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木咨询、信息交流,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四)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对行业发展方向、行业政策、科技进步和市场的培育与发展等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研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与企业提供经济、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各种行业诚信服务活动,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行业资质准入预审、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服务规范、技术标准制订等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规范、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行业信息与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即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汽车维修及其相关的经济组织和专业院校、科研机构;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入会的有关证书、铜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 维护本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可以视情给予警告、批评,并责其纠正。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送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任免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核准后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本会在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0年 3月25 日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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