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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管理办法
释义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80330

【实施日期】 19880410

1988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4月27日上

海市公安局发布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方便群众、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建造的房屋(包括临时房屋),房屋所有者

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门牌。

第三条 凡在道路两旁建筑多幢房屋形成里弄或新村状的,应由公安

机关编制弄牌。

第四条 编制门牌应由房屋所有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在五天内报区、县公安机关核准,区、县公安

机关核准时间不超过五天。在区、县公安机关核准后,公安派出所应即填

发临时门牌,交由申请者自行安装在门上,同时安排制作正式门牌。

第五条 门(弄)牌统一由公安机关编制,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指定工

厂按规定的式样、规格、质料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制作

门(弄)牌。

第六条 门(弄)牌顺序应按街道、里弄、村宅的走向,从东到西、

从南到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制。号码应有规则排列,避免跳越或重叠。

但两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应留出备用门牌号。

第七条 门(弄)牌应安装在房屋底层上方的左或右,不宜过高或过

低。正式门(弄)牌安装后,临时门(弄)牌应即拆除。

第八条 正式门(弄)牌应统一由房管部门安装。房管部门应在接到

公安机关发放的正式门(弄)牌七天内安装完毕;对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房

,可适当收取安装费用。

第九条 门(弄)牌费用,新建公房由建房部门在基建费内支付;已

移交给房管部门的公房,由房管部门支付;部队和单位自管房屋,由部队

和单位支付;私房由所有人支付;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调换

的门(弄)牌,由地方财政支付。

擅自拆除、改装或自做门牌以及由于人为损坏而残缺的门(弄)牌,

由拆改或损坏者支付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尚未编制门(弄)牌,或门(弄)牌失落

、损坏、字迹模糊、房屋形态变更等需要添置门(弄)牌的公安机关应及

时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十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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