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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创意设计工作者协会
释义

一、成立背景

上海市创意设计工作者协会的初步构想产生于四年前。四年中,我们以多种方式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分析。在世界范围内,德国一直致力于将创意设计融于各项工作之本,英国以创意设计主导产业发展,北欧各国把创意设计立为生活工作中的主要元素,日本运用创意设计使国家产业获得迅速成长,韩国将创意设计作为经济成长中的主要助推剂,这些成功经验都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尤其是上海要建设国际特大型都市,实现产业经济带的转型,打造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这些大文化大繁荣的都市发展内容,都需要集聚广大创意设计师的力量,主导性地来打造“设计之都”的各项内容。

目前,上海在海派文化深厚根基的作用下,自然地形成各个领域的区域设计风格,在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服装和时尚设计、广告设计、会展设计、建筑设计等方面,汇集形成一百多万人就业的众多领域,有两万多人的设计师队伍在推进都市创意设计事业的发展。

为了吸取国际创意设计发展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上海广大设计师的专业力量,快速、有效推进上海创意设计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形成一个能覆盖各个设计领域,展开跨界交流合作和国际对口交流,形成广泛专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师协会。今年,恰逢上海正式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授“设计之都”的称号,成为继德国柏林、英国爱丁堡、法国里昂、日本名古屋和神户、中国深圳之后,第七个以设计为主题颁授的创意城市。可以预期,在“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间,创意设计必将渗透于上海的各行各业,成为上海新一轮发展的动力。因此,成立上海创意设计工作者协会在当下实属众望所归。

二、主要工作

上海市创意设计工作者协会将以推进上海创意设计事业为中心,团结、凝聚广大创意设计工作者,努力在以下两大方面展开工作:

(一)服务会员

1、交流平台——通过现代有效方式搭建交流平台,有助于广大会员在这个平台上展现自我和发布专业信息;

2、学术研讨——积极联络和组织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大师,设定阶段性的学术主题展开研讨,举办专业论坛,提高会员的国际眼光和学术研究能力。

3、设计比赛——积极策划和组织国内外设计师展开主题设计比赛,并同时举办专业展览,在促进设计作品广泛交流的基础上,推进专业设计知识的社会普及,传播现代设计文化艺术。

4、推介新人——关注社会发展,积极推介创意设计领域的新人、新作,策划组织专题展览或成果推介活动,促进创意设计先锋的发展。

5、维权保护——与社会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积极维护会员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其合法利益,促进设计成果在社会现实中获得应有价值的认可。

6、成果转让——积极探索和建立创意设计成果向社会企业转让的通道与方式,在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每一设计成果的社会最大价值。

(二)服务社会

1、企业咨询——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从创意设计的有效工作上给予扶植和支持,根据企业创意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可发展前途,组织力量采用多种方式输入创新动能,推进企业快速和健康发展。

2、政府智囊——针对社会发展趋势,超前研究创意设计对社会的影响力和作用力;积极参与和承担政府部门的课题研究项目,为政府提供创意设计事业推进工作的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专家智库作用,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贡献专业智慧。

3、项目攻关——时刻关注社会发展和行业动态,把握时机,设立具有价值潜力的项目,或选择社会和企业设立的项目,组织团队展开项目改关,以协会的专业研究开发力服务于社会。

4、项目论证——充分发挥协会专家人才智库的作用,接受和承担社会与企业的委托进行项目论证。

5、培训人才——发挥协会专业人才集聚的优势,面向协会会员、面向企业员工、面向社会公众,组织专家分层级展开相应的专业与普及性培训,在传播创意设计思想和表现技巧的同时,丰富和提高全社会创意设计的知识与素养。

6、国际合作——对接国内外学术团体,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专业合作方式和内容,引进并输出积极向上的创意设计思想、观念、方法、作品、设计师,推进上海创意设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创意设计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Designers Association,缩写SH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各项艺术设计的专家、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促进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联合和加强设计工作者的整体力量,促进艺术设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内外竞争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艺术设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艺术设计的创作与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评论、评奖工作,加强对艺术设计工作者的管理;

(二)提供艺术设计信息,编辑出版相关艺术设计的刊物,做好艺术设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做好为艺术设计工作者的服务、协调工作,做好协会与设计工作者、协会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建立协会的信息网络,发布协会的活动信息,协助推荐协会艺术设计人才;

(五)组织开展相关的联谊活动,维护艺术设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艺术设计创作,学术交流,评论、评奖,提供信息,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书刊,推荐人才,维护权益,联谊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专业设计工作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者;积极参加市级单位举办的各项展览,有作品在市级单位举办的专业展览中展出2次以上(含2次)者;从事艺术设计理论、教育、设计、组织(管理)等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荣誉类会员除外):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主席团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主席团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主席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主席团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主席团成员,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成员会议补选,但补选的主席团成员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议确认。补选的主席团成员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主席团成员会议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成员会议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主席团成员会议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议或主席团成员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的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主席和理事会成员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

(二)捐赠给其他艺术设计类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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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