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
释义 | 公会简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于1994年2月4日成立。现有会员单位168家。 根据公会章程规定,公会宗旨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本市保险公司与保险相关的营业性中介组织及代表机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发挥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和推动上海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其具体的任务是: 一、 组织和促进各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 二、 沟通与保险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努力营造有利保险业务发展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四、 向会员提供行业统计和业务信息资料; 五、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有关争议; 六、接受保险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编写教材和举办保险业务培训和考试; 七、根据决议和规定,表彰奖励为发展保险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对违反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作出相应的处分; 八、开展与国内外保险行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 九、对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各种培训、举办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十、接受保险和其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对外代表公会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秘书长组成。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各保险公司均有代表参加理事会。本届理事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为张俊才先生。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潘涨潮同志主持工作。目前,理事会下设7个工作部门,即: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人寿保险专业委员会、保险中介管理专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业自律违约处分委员会、培训专业委员会、同业宣传专业委员会。各公司均派员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它是发挥行业自律和自我协调、自我服务功能的公会工作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公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全称为 Shanghai Insurance Association (缩写为 SIA ),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上海保险业自律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公会的宗旨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本市保险公司与保险业相关的营业性中介组织及代表机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发挥行业与政府桥梁作用,促进和推动上海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公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会均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为使公会工作与保险业的发展构成良性互动机制,早日实现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公会的工作和其工作人员应加快实现职业化、年青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公会的任务: (一)组织和促进各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 (二)沟通与保险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努力营造有利保险业务开拓发展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四)向会员提供行业统计和业务信息资料;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有关争议; (六)接受保险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编写教材和举办保险业务培训和考试; (七)根据决议和规定,表彰奖励为发展保险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对违反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作出相应的处分; (八)开展与国内外保险行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 (九)对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各种培训、举办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十)接受保险和其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交流、协调自律、技术培训、统计调研、编辑出版有关业内刊物、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七条 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公会开展活动,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利益; (三)不以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 业争利; (四)公会开展各种活动,应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贯彻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在上海市执业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与保险业相关的营业性机构,承认公会章程,愿意履行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以成为公会会员。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及与保险业相关的其他营业性中介组织及代表机构,要求加入公会成为会员的,需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公司章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复及其颁发的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经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各类外资保险机构在上海的代表处,承认公会章程,愿意履行权利和义务可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上述批准文件和登记证的复印件,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成为公会准会员。准会员可委派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权口述、文字建议,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公会陈述发展本市保险业务等问题的意见; 3、会员有权参加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会员有权对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申诉的权利; 5、会员有要求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6、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公会章程和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规定; 2 、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3 、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其他费用; 4 、自觉维护上海保险业的声誉; 5 、接受公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 6 、配合公会工作,接受公会的协调和调解。 第十二条 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会员的权利: 1 、准会员有权采取口述、文字建议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公会陈述发展本市保险业务等问题的意见。 2 、准会员有权参加除理事会议等以外的公会所举办的其他活动。 3 、准会员有权对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准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公会章程和公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有关制度办法; 2 、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任务; 3 、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其他费用; 4 、接受公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和准会员资格的免除。 会员或准会员申请退会需提出书面申明。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对于暂时停止会籍或除名的处分,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公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根据理事会决议召开,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应到会会员单位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并得到出席会员大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责权的领导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每一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产生一名理事、保险中介公司会员单位协商产生若干名理事所组成,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讨论并通过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通过第三章第八条所列有关公司的申请入会及退会; (六)审查经费的收支情况及通过公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七)讨论通过对会员的暂停会籍或除名的决定; (八)决定公会机构的设置、撤消和人事的任免事项; (九)聆听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八条 为有利公会及时、高效开展日常工作,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五)、(六)、(八)项责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由其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于理事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前后相加不应超过二届。公会会长为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公会对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发展保险事业与有关部门协调和商谈合作事宜。对内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的完成; (三)会长除行使自身表决权外,当赞同和否决票相同时,可行使最后决定权; (四)签署公会重要文件; (五)向理事会提名推荐秘书长人选;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书面指定副会长代为履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会设秘书处,是公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和其工作人员要逐步做到职业化、年青化和信息化。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起草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总结; (三)负责实施公会工作计划的具体组织安排等事务; (四)负责落实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招聘,调配及其工资福利等项事宜; (五)根据授权规定,签发公会日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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