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出口商品企业协会 |
释义 | 上海出口商品企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协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指导,是以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为主体,由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围绕全面推进上海全方位开放的战略,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政府与会员企业的联系,通过信息交流、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及咨询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提高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内外的影响,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主要任务发挥企业和政府问的桥梁作用,及时帮助反映和解决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问题。 开展海内外市场信息交流,帮助会员企业与海外企业和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与合作,为企业跨国生产、经营提供咨询与服务。 对工业系统工贸公司、自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出口工作作为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来抓,及时进行跟踪服务。。 下设“企业家国际培训中心”,通过和政府综合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包括EMBA在内的各种形式多层次的讲座培训班和专修班:开展广泛的国际学术交流,帮助培养工业系统外向型经营管理人才。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和国际性展览会和国际研讨会、境外商务项目考察等活动,提供招商、招展和后勤等服务;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出口及对外合作渠道,并协助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各项申报手续。 组织企业之间在客户、资源、资金、材料和技术等方面的相互合作,协调生产、价格和流动资金融通。 组织中外企业家俱乐部等联谊活动,为企业家们提供广交朋友、交流信息、寻求商机、加强合作的广阔舞台。 提供专业的进出口业务网上平台,便于企业登录、发布企业最新产品信息和接收国内外商情信息,促成进出口业务的成交。 会同有关国家权威评审机构,为企业提供 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咨询、推荐和协调服务。 接受政府部门及生产企业委托,协调办理有关事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出口商品企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Export Enterpris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以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为主体,由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推进上海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战略,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政府与会员企业的联系,通过信息交流、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及咨询服务,促进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提高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内外的影响,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任务 1 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及时传递、研究、贯彻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与措施,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国内学习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分期分批组织会员企业厂长、经理及外贸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外贸业务培训。 3 根据会员企业要求,聘请国内外专家对企业进行咨询、诊断。 4 开展海内外市场信息交流,帮助会员企业与海外企业和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与合作,为企业跨国生产、经营提供咨询与服务,协助开发新产品、新市场、新实业。 5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出市出国展销,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出口、对外合作渠道。 6 组织会员之间在客户、货源、资金、材料和技术等方面的相互合作,协调生产和价格。 7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接待海内外来访的有关客户及经贸团组。 8 组织、编印、发行会员刊物,扩大对外影响,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9 接受政府部门及生产企业委托,协调办理有关事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提供咨询培训,信息交流,指导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的工业企业)、海外企业、其他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会员组成 。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根据会长提名聘任、解聘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办公室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海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等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孽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资助人和捐赠人不保留、不享有本会的任何财产权利。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一般不应超过上年度本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2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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