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
释义 | 机构简介原四川省公证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证明机关。 机构性质四川省司法厅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历史沿革1、1988年8月18日 ,经司法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编委正式列编,四川省公证处成立 2、2000年10月27日 ,四川省公证处由四川省司法厅内设行政机关改制为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3、2006年4月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四川省公证处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四川省公证处更名后,原四川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继续有效,所涉及的公证质量责任、债权债务以及公证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由更名后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承接。 机构领导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 四川省公证协会副会长 李勇 副主任:李君 张韧 唐声丽 政治协理员:范凯生 机构职能1、依法承办公证事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依法承办公证事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机构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27号少城大厦5楼 机构荣誉中国公证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公证处”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授予“共产党员实践‘三个代表’示范党组织”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授予“践行‘三个代表’示范党支部” 中共四川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厅直属机关2008年5.12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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