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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
释义

简介

为加强汕头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提高汕头大学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广东省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并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粤基证字第0167号)。

广东省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汕头大学提升教育质量和学术科研水平,致力加强汕头大学与国内外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支持及捐助。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汕头大学教职工;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接受境内外团体的委托,为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提供资助;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或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纳税人捐赠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汕头大学提升教育质量和学术科研水平,致力加强汕头大学与国内外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及捐助。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汕头大学行政楼东410。邮政编码:5150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接受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2.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汕头大学教职工;

8.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9.接受境内外团体的委托,为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提供资助;

10.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或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并以基金会的利益为依归;

(二)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指由汕头大学成立日起至提名日止累计计算,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款最高金额者)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三方共同提名候选人,共同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的活动;

(六)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基金会所设立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若通知少于5日,需得到全体理事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所有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会从事本章程第七条第10款规定的投资,每次必须事先经全体理事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汕头大学协商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基金会理事、监事必须主动申报及披露所有与基金会有任何潜在冲突交易行为的详情。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按法律法规申报、 披露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如有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支出;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況致基金会必须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三)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 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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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7: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