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陕政办发[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2-26 执行日期:2004-2-2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 2004年2月18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好进城务工农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需要;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关心、帮助弱势群体,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有关方面都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强化政府行为,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强化政府行为,要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流入地区政府特别是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统筹安排,把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以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育、编制、计生、民政、财政、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办理享受政策照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进行核实,报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补助;企事业单位和民办中小学接收的学生由当地设区市教育局审核,设区市财政局给予补助。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公安、计划生育、民政、教育等部门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调查、登记和认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物价、纠风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定期检查学校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收费执行情况。同时,要发挥社区综合管理作用,在城市逐步建立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逐一登记,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以公办学校为主,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公办中小学是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主渠道。各级公办中小学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容量许可的条件下,无条件接收学区内有暂住证明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确因容量限制,接收有困难的学校,由县(区)教育局予以协调解决。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应出具父母双方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明、经原籍和暂住地的县(区)教育局审查过的借读(或转学)申请和学籍档案(小学一年级除外)。 各市、县、区要开通教育“绿色通道”。要把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作为重点工作,保证所有务工人员子女有学可上。对一些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特别是残疾学生,县(区)教育局要通过设立助学基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实施扶贫帮困工程等措施,为他们提供必要支持。对来自国家贫困地区且全家居住地在农村,或父母有残疾的学生,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证明,学校应减半或免收其杂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杂费按当地学生相同标准收取,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 四、努力营造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环境 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区)教育局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简化学籍变更手续,随时发生,随时办理,方便家长和学生。同时,要严格转入、转出手续,防止学生辍学。 规范收费行为。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对于经县(区)教育局批准,享受收费特殊优惠政策的学生,各类学校必须对其坚决给予优惠。对部分家庭比较困难的学生,可实行分期交费的办法,严禁因交费问题而拒绝接收学生。对中途转入转出的学生,要按实际义务教育时间计算杂费。 完善教学管理措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来自不同地区,文化背景、语言、生活等方面差异较大,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针对这些特点,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学生区域差异以及心理特点和行为习惯等方面因人施教,分类要求,分层指导。要建立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联系制度,通过双向交流沟通,使学校教师、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等状况,增强双方共同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建立平等的学习环境。各学校要积极促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本地学生的融合,达到互学、互补的作用。任何学校不得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单独编班。要在学生管理、评优树模、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参加团队组织等方面,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并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照顾,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使其健康快乐地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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