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塑料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西省塑料行业协会(简称山西塑协,英文名称为ShanXi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XPIA)是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发起、自愿组成,经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于2002年6月19日正式成立。 本协会名誉会长郭裕怀是原山西省政协主席。会长张玉英是全国劳动模范,多年从事高分子塑料专业的国家级专家、教授级高工。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目前已经建立了 3 个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管道专业委员会、型材及门窗专业委员会,即将成立薄膜专业委员会和装饰及装修材料委员会。现有会员单位 120 多个。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桥西后王街五号山西省塑料行业协会 邮政编码:030024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山西省塑料行业协会(简称山西塑协,英文名称为ShanXi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XPIA),山西省塑料行业协会是塑料工业的行业组织,是由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集团、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个人组织的社会经济团体法人组成。其资产等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反映行业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引导并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集中制,挂靠在太原市塑料研究所,业务受山西省经贸委、山西省轻工行管办、山西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塑料研究所。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本协会是会员与政府部门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协会的基本职能是反映行业愿望,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编制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组织交流培训,参与质量管理监督,承担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1. 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决策,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建议; 2.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 3. 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参与技术监督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荐优质产品; 4. 参加科技成果项目评估和新产品鉴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动行业保护和节能工作; 5. 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国内外展览,参加国际国内会议和国内外考察活动; 6. 组织人才培训,聘请国内专家讲学交流; 7. 组织出版协会的各种刊物,提供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8. 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推动企业改革结构调整,促进联合与发展; 9. 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凡热心协会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塑料加工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以及跟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与个人,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3. 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 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享有优惠的权利; 4.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 有退会的自由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5. 按规定缴纳会费,一般两年不缴纳会费又无特殊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参会的会员数多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参会的会员数多于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审议和处理代表议案; 4. 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5.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讨论并制定工作方针、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审查协会年度财务决算;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组织实施,协会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行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者; 3.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者; 4.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经贸委审查并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经贸委审查并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聘任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负责人;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2. 协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3. 政府及企业的资助收入。 4. 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经贸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经费的支付项目: 1. 协会组织的会议及其它活动费用; 2. 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 3. 办公费、差旅费,购置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4. 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5. 其它正当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经贸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经贸委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6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及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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