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概况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山西省政研会,英文全称是Shan Xi socie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缩写为SX SIPW。在相关工作中称“山西省文化建设协会”,英文全称是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for Shan Xi Province,英文缩写为ECCA-SXP。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3年9月。1991年3月正式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在对外交往中又称“山西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1995年1月,省政研会由原挂靠省经贸委正式划归省委宣传部领导和管理。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现设常务理事37名、理事165人。名誉会长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会长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会长由各有关部委厅局和单位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在职厅级领导干部、企业党委书记共12人组成。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编制为7人,现有6人。现任秘书长王志文,副秘书长姚建平。 章程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山西省政研会,英文全称是Shan Xi Socie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缩写为SX SIPW;在相关工作中称“山西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英文全称是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of Shan xi Province,英文缩写为ECCA-SX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组织,属非营业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山西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广大干部和群众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促进山西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服务。在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参谋、助手、咨询、服务作用,是新时期政工队伍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条 本会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思想政治工作,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为衡量和检验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标准,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要着眼于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服务群众,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做到尊重人、理解人、爱护人,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促进入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稳定压倒一切、维护安定团结的思想意识。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真务实,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注重应用,突出为实践服务。 第五条 本会由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领导。 第六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尤其在企业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活动和经验、成果的交流活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势,经常研究、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 (三)调查了解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及有关领导部门反馈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部门决策参考,为广大基层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四)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机制。 (五)组织、协调、指导团体会员和基层单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通过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组织参观考察等,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深入开展。 (六)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推荐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七)参加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组织的研究、考察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工作。加强同兄弟省、市、自治区政研会的横向联系,交流研究信息、成果和经验。 (八)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加强政工队伍建设的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办好会刊,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和研究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一)市、县(市)、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二)省直厅(局)、全省性行业(系统)、大中型企业、省市委党校、高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及其他有关思想教育的团体。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递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 (三)有在本会有关会议或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 (四)有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信息和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典型经验;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的团体会员,需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长期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三)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省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征询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由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在任期内如有变动不能再担任本会理事时,由产生理事的单位书面提出新理事候选人,报本会确认后加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三)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四)推选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日常工作中一些急需办理的重大事情,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相关工作部门的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理事会协商推选。本会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本会副会长、会长和省委宣传部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三)提出本会副秘书长人选,报本会副会长、会长和省委宣传部批准;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除会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除,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在省直各有关厅局、公司以及各市,可设立若干行业分会或地域性分会,由本会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常务理事会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根据上级决定,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终 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拟定方案。 第四十四条 方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等有关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委宣传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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