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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省煤层气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山西省煤层气行业协会由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发起成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煤层气开发领域的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业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与煤层气产业建设相关的服务。

协会的宗旨是: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站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把煤层气开发利用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促进煤层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的主要工作:建立完善规范煤层气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参与制定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与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煤层气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攻关、信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组织开展煤层气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会的使命是在政府与煤层气企业之间构建一个对话平台、服务平台、引导平台、政策平台。在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下,推动山西省煤层气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壮大。

协会章程

山西省煤层气行业协会章程

(2007年9月1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煤层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本会英文名称:The Coal Bed Methan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简称CBM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科技工作者、煤层气领域的企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煤层气企业和相关机构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站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把煤层气开发利用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促进煤层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港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建立完善规范煤层气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与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重大投资、重大技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

(三)组织煤层气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攻关、信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煤层气行业国内外有关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方面的学术、经验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编辑出版会刊《山西煤层气》和有关煤层气的资料;

(七)积极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举办煤层气行业展览(含主办、承办、协办,作支持单位),传播、推广和交流先进科学技术;

(八)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办与煤层气行业相关的经营实体、中介活动,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衷于煤层气产业开发事业;

(四)在当地能源开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五)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六)遵纪守法。

1. 团体会员:

在能源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致力于煤层气产业开发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2. 个人会员:

热衷于煤层气产业开发事业,在煤层气开发领域研究有专长、有经验和取得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负责人;非本会团体会员的能源领域企业经营者;煤层气领域做出一定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3. 特邀会员: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特别邀请愿为煤层气产业开发提供指导、服务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法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和监督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先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负责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对资产的变化和财务的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推选的财务监理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组织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对资产财务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审核,并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3日本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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