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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志·民政志
释义

《山东省志·民政志》的编纂工作始于1982年,1992年正式出版。志书以篇、章、节层次划分, 全书共设9篇,内容依次为优待褒恤,安置与过军供应、转运,灾情与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与选举,婚丧改革,边界争议调处,民政机构与经费。志书上限始自1840年,下限到1987年。

民政工作的范围,涉及政权建设、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朝末期,中央出现了专门的民政机构--民政部,它以“警政”为主要业务,集公安、民政、卫生、建筑等事务于一身。民国时期的民政部门,在机构设置上更趋严密:中央设民政部,省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层层设置民政机构,并委任相应的职官,规定相对独立稳定的职责范围。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民政工作, 开始于山东抗日根据地时期。1941年3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政治组改为民政处,成为山东民主政权最早的民政机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政机构根据战时需要,积极加强区、乡、村政权建设,开展土地改革,救灾救济,动员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为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发展生产、夺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均建立起与行政区划相适应的民政管理机构。民政工作以加强政权组织建设、土地确权发证、遣散安置散兵游勇、组织生产自救、改造旧的慈善团体、收容安置鳏寡孤独、禁绝烟毒、封闭妓院、改造游民等为中心工作。50年代中期,国家进入全面经济建设时期,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开展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建设、婚丧改革等工作,在保障人民生活、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鼓舞士气、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兴起后,打乱了民政工作的正常秩序。在这期间,山东民政部门虽然兴办了一批优抚、医疗单位,发展了社会福利事业和城镇社会福利生产,贯彻了“互助互济”的救灾方针,但也提出了“大办全民福利”“消灭救济户”等不切实际的口号。一些地方不顾客观条件,大办敬老院、福利工厂、公共食堂等, 不仅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而且削弱了其他民政工作。在1958~1960年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各级民政部门把救灾救济、优待抚恤作为首要任务,积极解决灾民特别是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收容、遣送和安置了大批外流灾民。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民政工作逐渐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文化大革命” 期间,山东民政工作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1967~1970年,省民政厅被撤销,各地、县民政机构或被撤销,或被冲垮,民政工作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但由于山东的民政工作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基层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救灾救济等主要工作并没有停止,同时还开展了以推行火化、简办丧事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山东各级民政部门积极进行改革探索,完成了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的工作,对乡镇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了培训,总结和推广简政放权、完善基层政权职能的经验,使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完善;改革牺牲、病故、抚恤制度,提高了抚恤补助标准,实行乡镇统筹优待,改革义务兵退伍安置办法,建立了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使优抚安置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救灾工作在原有措施的基础上,实行了救灾与扶贫相结合的办法,使广大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迅速摆脱了贫困,全省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社会福利生产从城市发展到农村,民政经济初具规模,社会福利事业开始由救济供养型向福利服务康复型转变,绝大多数乡镇完成了福利厂、敬老院、救灾扶贫基金会的建设;婚丧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实现了婚姻登记归口统一管理,农村普遍建立了以群众自治改革婚丧旧俗为特点的红白事理事会;恢复和新建了残疾人组织,努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始试验、探索城市社区服务和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养老保险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民政工作的社会保障功能。民政工作的发展,为创造安定团结、民主和谐的社会环境,深化改革和发展生产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该志获1994年全国新编地方志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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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