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鲁政办字[2010]5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清理我省各级政府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1.保留省政府和济南市政府、青岛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2.其他各设区市政府已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报省政府审查核准后办理保留手续。 3.撤销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4.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 驻京办事机构要按照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整、完善和规范自身职能: 1.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3.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4.实行政企分开,改进公务接待,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5.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着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 1.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等各项收支纳入派出地财政部门预算。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2.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工资和津补贴管理,认真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3.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承担我省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代省政府履行传达精神、沟通信息、廉政监督、党团管理等职责,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工作交流会,牵头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有关市政府抓好管理。 三、工作步骤第一阶段:2010年3月至4月,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搞好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10年5月至6月,实施清理,制定制度。对属撤销范围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可留可撤的,要下决心撤销;对拟保留的,市政府要提出申请,5月15日前报省政府核准。整个清理工作务于6月底前完成。期间,各相关市政府要制定出对所属驻京办事机构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制定出加强自身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搞好自查验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第三阶段:2010年7月上、中旬,检查验收,总结上报。省政府于7月初对清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验收,并于7月中旬前将我省整个清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且复杂的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省编办、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驻北京办事处等部门的同志开展有关工作。各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络,并于4月15日前将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人:张跃,联系电话:略)。 (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要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安全。派出地政府领导小组要根据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依法拍卖的程序,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派出地财政,资产处置结果经市级政府审核,报省政府领导小组备案。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妥善安置回撤人员。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派出地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稳妥进行安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撤销方案,不打折扣、不开口子,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亡实存或就近续存等现象。除经省政府核准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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