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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
释义

一、开发背景

2009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发〔2009〕81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提出如下七条意见(附)。

合肥晶奇科技,为了完成全省这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民惠工程。方便全国各省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能够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实行减免就医、参保(合)报销、大病(城乡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现场结算服务,同时为主管部门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等方面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晶奇特提出本项目方案。

二、系统特色

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是自主的单独管理的平台软件,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部门政策执行的有机整合.

Ⅱ. 政策落实快——以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为两条主线,救助政策标准由系统后台设置,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要了解政策即可执行.

Ⅲ. 操作简便、快捷——系统虽然遵照“五位一体”的复杂政策设计,但只要会打字,会上网就会操作.

Ⅳ. 信息共享无障碍——预设全省分级式平台,可实现省、市、县信息实时共享;外部对新农合、医保开放接口.

三、系统简述

以下是以系统医院端角色来简述相关其操作及功能——部分简述

网络拓扑图 (简略)

(1)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发放

a主要功能:用于困难群众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一站式救助发放,如果困难群众本次报销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计算并一次性发放给困难群众,并生成门诊困难救助结算单。

注:在农合和医保接口已经做好的(区),带出救助对象信息后可点击农合或医保按钮从农合或医保中心带出救助对象在农合或医保的相关信息(就诊和报销信息)。在与农合或医保接口没实现的县(区)需要手动输入农合或医保的相关信息(就诊和报销信息)。

(2)住院救助发放操作

a主要功能:用于困难群众在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站式救助发放,如果困难群众本次报销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计算并一次性发放给困难群众,并生成住院困难救助结算单。

注:在农合和医保接口已经做好的(区),带出救助对象信息后可点击农合或医保按钮从农合或医保中心带出救助对象在农合或医保的相关信息(就诊和报销信息)。在与农合或医保接口没实现的县(区)需要手动输入农合或医保的相关信息(就诊和报销信息)。

(3)报表查看

医疗救助信息查询,可查询每个救助对象的救助记录。点开默认显示所有救助记录,可根据条件检索相应的救助对象救助信息。

注:详细请参照晶奇科技该软件操作手册,及相关应用说明书(PPT)

四、应用领域

现该软件应用范围在安徽省(全省)、浙江温州市、青海海东地区、广东省(全省12地市)、河北保定市、黑龙江大庆市、辽宁、四川、云南等十多个省区的四百余市县单位。现已成为行业内第一选择,第一品牌!

附: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二、健全制度,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一)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三)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四)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三、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要定期结算。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此外,各地要探索属于救助对象的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的申报、审批和结算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各地在简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的同时,要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四、加强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各地在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时,要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要按照动态变化,全面准确掌握城乡低保家庭人数、五保户和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要通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能够享有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并帮助解决相关基本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 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加强协议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 态管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省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督促落实。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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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