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
释义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以下内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不能轻易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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