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
释义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