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 |
释义 | 协作组简介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是由航海教育机构和航运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的协调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律性组织,为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团体成员。 2002年10月于宁夏银川成立。协作组刚刚成立时,只有46家会员单位,目前已发展到125家,其中包括32家主要航海教育机构,93家航运企事业用人单位。航运企事业单位中,事业单位7家,国有大中型企业44家,民营企业8家,船员外派机构30家。协作组目前已建立了可以联系教育部、交通运输部,以中远、中海和中外运长航集团为主干的涵盖全国大部分知名的航运企事业单位的用人体系。协作组的队伍日益壮大,使其在航运业和航海教育领域的影响力也不断增大。 现有理事长单位1家,副理事长单位8家,常务理事单位4家,秘书处设在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协作组在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航海教育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规范成员单位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行为,探索新形势下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航海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协作组接受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交通运输部人事劳动司、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的指导。 协作组章程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章程 (经2008年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是由航海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的协调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律性组织,为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团体成员。 第二条 协作组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航海教育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规范成员单位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行为,探索新形势下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航海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协作组接受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交通部科技教育司、交通部海事局和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第五条 提供与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相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努力实现航海教育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航海教育机构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 第六条 宣传航海教育,宣传航运事业,努力引导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职业观。 第七条 开展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研究,了解市场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数量、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需求,收集市场对航海教育机构在航海类专业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和培养质量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反馈给有关航海教育机构,促进其航海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八条 开展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国内外交流;对于就业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并积极向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与意见。 第九条 组织好每年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供需协调会,并做好与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做好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协作组聘请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协作组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协作组的有关工作。 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协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审议协作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修改并确定协作组章程;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组成,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遵照章程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协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由本届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换届成员代表大会时间并提名下届常务理事会候选单位名单,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由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研究决定协作组的相关工作。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遇紧急和特殊事宜,可以通信方式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正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原则上主要由常务理事会组成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专职秘书1名。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3、负责组织筹备各项会议及有关活动; 4、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宜; 5、其它日常工作(宣传、收缴会费、编写简报、信息交流等)。 第十七条 各理事单位设专人担任协作组联络员。 第四章 成员单位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协作组成员是由航海教育机构和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接收单位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组成。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作组的成员,必须有加入协作组的意愿,遵守协作组的章程,并能自觉履行成员义务。 第二十条 加入协作组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作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作组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协作组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作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二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作组的决议; 2、维护协作组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作组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遵守协作组会费管理办法; 5、向协作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成员退出协作组应提出书面报告。成员单位如果二年内经催缴后仍然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四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成员资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作组的经费来源: 1、协作组成员缴纳的会费; 2、协作组成员及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捐款; 3、政府资助。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及开支范围:协作组的经费仅用于协作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日常办公用支出,由理事长审批。遵守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的财务规章制度,受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增设与撤并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增设常务理事单位,应由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有至少三个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后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报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调整,其后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报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协作组因故不能维持正常工作或工作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并向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报告后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常务理事会单位理事长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副理事长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副理事长单位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 副理事长单位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副理事长单位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副理事长单位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副理事长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 副理事长单位 集美大学 副理事长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常务理事单位 河北远洋运输集团 常务理事单位 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常务理事单位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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