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 |
释义 |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划,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规划》以2005年为基准年,以“十一五”期间为规划期。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外的31个省(区、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部署,本规划不再涉及。本次规划充分考虑了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避免了重复规划建设问题。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 我国地质和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条件时空差异大,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1995年至2005年,平均每年因突发性地质灾害死亡和失踪1108人、直接经济损失59亿元,最高年份的1998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0亿元。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全国除上海外各省(区、市)均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其中,云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山西和福建等省(区、市)最为严重。 地面塌陷灾害 地面塌陷主要包括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灾害分布在24个省(区、市)的300多个县(市),塌陷坑总数达4.5万多个,中南、西南地区最多,约占总数的70%。全国有20个省(区、市)发现采空塌陷。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等省最为严重。 地裂缝灾害 全国有24个省(区、市)发现地裂缝1200多处,地裂缝在河北、陕西、山西、江苏等省最为发育。 地面沉降灾害 主要发生在我国中东部的平原和盆地内,上海、天津、西安、太原等50多个城市存在地面沉降。 (二)“十五”防治工作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加强,防灾减灾取得一定成效,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总数为4278人,比“九五”期间的6621人同比下降了35.35%;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2亿元,比“九五”期间的318亿元同比下降了33.33%。这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999年至2005年,国土资源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完成了7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基本查清了这些地区的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为防灾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是地质灾害监测网初步建立。三峡库区滑坡崩塌专业监测网和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地面沉降专业监测网已基本建成并运行。在典型地区开展了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示范工作。在调查基础上,700多个县(市)建立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群测群防监测点达到6万多个。 三是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全面展开。从2003年起,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合作开展了国家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和部分市、县也开展了这项工作。 四是应急预案体系得到初步健全和完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于2005年5月14日由国务院发布,各省(区、市)和大部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均发布实施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省、市、县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 五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颁布了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尽管“十五”期间的防灾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仍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减灾防灾的需求,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全面系统的基础调查资料,尤其缺少高精度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调查数据得不到及时更新。二是地质灾害监测体系没有形成,灾害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应急反应能力较差。三是许多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亟待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四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经济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技术水平偏低。五是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知识有待普及,意识有待提高。 (三)“十一五”面临的防灾形势 “十一五”期间防灾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我国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山地丘陵占国土面积的65%,具有极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物质条件;另外,据气象、地震部门预测,本世纪前期,气候变化和地震均趋于活跃期,台风等极端气候事件增多,地震活动频繁,强降雨过程和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将加剧。在这种自然条件下,地质灾害必将呈长期高发态势。 二是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呈不断上升趋势。中、西部地区地质环境脆弱,“十一五”期间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引发大量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东部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都市圈逐渐形成,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将导致大面积的地面沉降灾害。全国各地采矿积淀的环境问题,形成了许多地质灾害隐患,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在矿区和矿业城市普遍存在。 三是我国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影响着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 总之,规划期内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处于高发期,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广大农村、城镇和重大工程仍将遭受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繁重。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防治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有力保障。 (二)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培训等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合理避让,重点治理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分散的居民点,特别是生态环境恶化的贫困山区丘陵区居民点实行搬迁,实现避灾、脱贫和改善生态环境三结合;对威胁人员众多、潜在经济损失很大的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3.明确责任,群测群防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积极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4.完善法规,依靠科技 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加强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效率、能力和水平。 (三)目标 完成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调查,开展平原区地质灾害调查,掌握我国地质灾害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县(市)建立相对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初步建立专业监测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推进到市、县;分散的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居民逐步得到搬迁,人口密集区、大中城市、风景名胜区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步得到治理。初步建立起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基础调查、群专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适时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使目前查明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数减少30%。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 依据地形地貌、岩土体类型及性质、地质构造以及地下水特征与开采状况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人为活动因素,把全国分成崩塌滑坡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泥石流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面塌陷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面沉降和地裂缝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 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川东渝南鄂西湘西山地、青藏高原东缘、云贵高原、秦巴山地、黄土高原、汾渭盆地周缘、东南丘陵山地、天山、燕山等地区。 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松辽平原。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依据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考虑社会经济重要性因素,把规划期内地质灾害易发、人口密集、经济相对发达、有重要基础设施或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划区,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共有16个。 1. 长江三峡库区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中南部的长江三峡地区,区内以中山地貌为主,坡陡谷深,年平均降雨量1200~1800毫米,地质灾害呈点多、面广、危害大的特点。此外,受多种人为不合理工程活动的影响,地质灾害又具有带状和相对集中于城镇等人口密集区的分布特点。长江三峡库区是滑坡高易发区。 该区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库岸稳定和城镇安全的地质灾害点有2100余处,重庆市的丰都、万州、云阳、奉节、巫山和湖北省的巴东、秭归等县(市、区)以及区内的210国道、212国道、319国道、318国道等主要交通干线的安全受到地质灾害的威胁。 该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部署。 2. 川滇南北构造带泥石流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和云南省北部,是全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集中开发区,范围包括大渡河中下游,岷江流域、安宁河流域,雅砻江下游及黑水河上游,东川和小江流域。该区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十分陡峭,松散碎屑物质极其丰富,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降雨量大,具备泥石流活动最为有利的地形和物质条件,泥石流、滑坡活动均较强烈,是泥石流、滑坡、崩塌高易发区。 区内防治重点是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区、城镇、交通干线两侧的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 3. 鄂西湘西中低山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湖北省和湖南省的西部。该区地貌形态多样,以中低山为主,地质条件复杂,降雨丰沛,是滑坡、崩塌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交通干线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的滑坡、崩塌灾害。 4. 湘中南岩溶丘陵盆地地面塌陷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湖南省张家界、新化、冷水江、涟源、娄底、湘潭、常宁、郴州、临武等县(市),是全国重要的旅游区和矿业基地。该区地处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过渡地带,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变化梯度大,是地面塌陷和滑坡高、中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旅游区和矿业城市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灾害。 5. 云贵高原滑坡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四川省东部,重庆市东北和东南地区,云南省东部,贵州省东北部。 该区地貌主要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三种基本类型,在高原山地和丘陵地带,山高、谷深、坡陡,易产生滑坡、崩塌;在盆地区,由于碳酸盐岩广布,岩溶的强烈发育,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是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城市和矿山地区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灾害。 6. 滇西横断山高山峡谷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云南省西部。该区地貌以高山、中山为主,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等奔腾于群山之中,地形切割强烈,活动断裂密集,降雨充沛,是泥石流、滑坡高易发区。泥石流、滑坡主要分布于怒江、澜沧江、金沙江河谷及其支流沿岸,威胁两岸基础设施、居民点的安全。 该区防治重点是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区、居民点、交通干线两侧的泥石流、滑坡灾害。 7. 桂北桂西岩溶山地丘陵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包括桂林市、百色市、河池市等地区。该区主要是峰林平原、丘陵盆地,地形切割较强,降水量丰富,是崩塌和地面塌陷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能源基地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区的崩塌、滑坡、地面沉降灾害。 8. 浙闽赣丘陵山地群发性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华东地区,包括浙江、福建和江西等省丘陵地区。该区以构造侵蚀中低山为主,山高坡陡,地形地貌复杂。受台风影响明显,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800~2200毫米之间。是滑坡高、中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浙闽赣丘陵地区的群发性滑坡、崩塌灾害。 9. 陕北晋西黄土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陕西省和山西省北部,是国家重要能源基地。该区在地貌上为黄土丘陵区,属黄土高原的一部分。黄土盖层厚,沟谷切割深,是滑坡、崩塌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居民区和矿区的黄土滑坡、崩塌灾害。 10. 黄土高原西南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中西部,范围主要包括陕西省宝鸡、咸阳、西安、铜川和甘肃省的兰州、天水等地区。 该区为黄土高原西南缘,以垄、岗、梁、峁地貌类型为主,新构造运动活跃,黄土节理发育、是黄土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重要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和居民居住区的黄土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以及西安等城市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 11. 陇南陕南秦巴山地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中西部,范围包括陕西省南部和甘肃省南部。该区山高谷深,地形起伏大,山体岩石破碎,斜坡稳定性差,是泥石流、滑坡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泥石流和滑坡。 12. 新疆伊犁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包括伊宁市和伊宁、霍城、特克斯、巩留、尼勒克等县,以及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该区70%以上为山地,地形起伏不平,是滑坡、泥石流中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公路和转场牧道两侧以及农牧民居住区的滑坡、泥石流灾害。 13. 珠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广东省,范围包括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江门、惠州等市区和四会、高要等县(市)。该区地势低洼,地表是淤泥类软土和砂性土,深部普遍分布承压含水层。是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高、中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河口三角洲地面沉降和深圳等地的地面塌陷灾害。 14. 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长江三角洲,范围包括上海、苏锡常、杭嘉湖等地区。该区地表主要为细、粉砂及淤泥质粘土、砂质粘土等,承压含水层分布广泛,是地面沉降高易发区。目前,苏锡常、杭嘉湖及上海市累积沉降超过200毫米的面积近1万平方公里,并在区域上有连成一片的趋势。严重威胁该区国家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 该区防治重点是上海、苏锡常、杭嘉湖地区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 15. 华北平原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华北地区,范围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沧州市及山东省德州市等城市和农业区。该区地势平坦,发育巨厚的粘性土和砂性土,是地面沉降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北京、天津和沧州等地区的地面沉降与地裂缝灾害。 16. 东北中俄界河河岸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东北部边界,范围包括中俄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界河段,我国一侧总长2379千米。该区有98处总长454千米的江段塌岸灾害严重。 该区防治重点是黑龙江、乌苏里江河岸崩塌灾害。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在全国1∶50万地质环境调查(以地质灾害为主)和“十五”期间完成的700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开展平原区地质灾害调查,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和重要城市的地质灾害大、中比例尺调查评价与风险区划工作。 1.全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 全国山区丘陵区县(市)共计1583个。截止到2005年,中央财政已安排7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剩余883个县(市)的地质灾害普查工作。2006年普查430个县(市),2007年普查300个县(市), 2008年普查153个县(市)。 2.开展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5万—1∶10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 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开展1∶5万—1∶10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进行风险区划,为区域经济发展和重大工程布局提供服务。2008年完成25万平方公里,2009年完成25万平方公里,2010年完成20万平方公里。 3.开展平原区1∶5万—1∶25万地质灾害调查 在平原区,针对地面沉降、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开展1∶5万—1∶25万地质灾害调查。2008年底前,完成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内陆盆地等地区16.1万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调查;2010年底前,完成松嫩平原、辽河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区13.9万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调查。 4.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重要城市1∶1万—1∶5万地质灾害调查 交通、铁路、水利、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或委托开展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区的地质灾害调查。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择部分人口密集的城市( >100万人口)和重点矿业城市,开展1∶1万—1∶5万城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风险评价,建立数据库,为城市规划布局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提出建议。2006~2008年,开展26个人口密集城市( >100万人口)和4个重点矿业城市的调查; 2009~2010年,开展20个人口密集城市( >100万人口)和3个重点矿业城市的调查。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初步建立全国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信息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保障体系。 1.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监测网络建设 (1)山区丘陵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站建设 山区丘陵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由当地群众监测,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2010年底前,山区丘陵区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国土资源部门组建地质灾害监测站,具体负责指导、培训当地群众监测人员;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收集、汇总和上报监测信息。 (2)平原区缓变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建设 平原区主要实施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专业监测工作。灾害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内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灾害影响范围跨越省级以下行政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商灾害影响区人民政府一起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灾害影响范围跨越省(区、市)的,由国土资源部商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2010年底前,对目前查出的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和其它地区总面积约为6.4万平方公里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分布区,全部建立专业监测网。 (3)国家重大工程区专项监测网建设 三峡库区、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专项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 2.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 在完善中国地质灾害信息网与各省级地质灾害信息网及部分地(市)地质灾害信息网的同时,建成集地质灾害监测、气象监测等为一体的全国地质灾害气象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地质灾害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和存储;实现全国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控,及时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防灾减灾提供基础信息。 3.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以地质灾害监测网和信息系统为支撑,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逐步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到201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国家级、省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2010年底前完成222个山区丘陵区市(州)和1583个山区丘陵区县(市)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其中,2008年建立148个市(州)系统和317个县(市)系统,2009年建立74个市(州)系统和528个县(市)系统,2010年建立738个县(市)系统。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村组配置简易预警设备。 4. 建立应急响应保障体系 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立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2008年建成国家、地质灾害严重省(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专业队伍,2010年底前将此项工作延伸到部分地(市)。 (三)搬迁(避让)和治理工程 在重点防治区内,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分散居民点,实行搬迁避让;有重点地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实施应急处置工程。 1.搬迁避让工程 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全国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对有明显迹象、直接威胁分散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有计划的搬迁避让。优先安排威胁人口较多,且工程治理投资大于搬迁避让投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区内的居民搬迁避让。 2.治理工程 对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且治理费用又远小于预期损失值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依据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治理工程。治理的重点地区是人口密集区、大中城市、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原则上完成严重威胁国家重大基础建设设施和公益性机构所在地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遵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和灾害所在地区政府的职责实行专项治理。 3.应急处置工程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规定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为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布置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作阶段以年为单位,其具体任务随突发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危害程度等而发生变化。 4.工程建设与运行中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铁路、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实施的各项建设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三同时”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工作 通过现有的国家科技计划等渠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支撑。建立以3S技术、自动监测技术和数据远程传输为一体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报技术平台,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体系,开发针对我国地质灾害发育特点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法和技术装备,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预报、治理工作水平。 1.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预报关键技术研究 分区分灾种研究重大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理,建立基于自然、人为和复合因素作用下的地质灾害早期识别、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判据;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与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研究;针对不同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理,开发监测、预报仪器和设备;显著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准确率。 2.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关键技术研究 针对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快速处置急需,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地质灾害快速调查评估和处置的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建立综合风险评估系统,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水平,为应急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3.地质灾害防治的标准体系研究 地质灾害防治标准体系建设专项是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应急救灾和灾害治理的标准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滑坡泥石流治理试验研究 各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点,开展治理方法研究,探索最有效、最经济的治理方法。 五、资金渠道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应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由责任单位承担。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中央财政出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地方财政出资。 (三)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治理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投入,中央财政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给予一定的补助;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地质灾害防治科研工作具有示范性作用,资金可以通过申请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同时鼓励地方政府、企业等其它资金渠道投入。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分级、分部门领导目标责任制,推进社会化减灾体系建设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者负责。 (二)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 进一步完善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实现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规范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建设工程施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防止不当施工行为引发地质灾害。 (三)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 各省(区、市)、各市(地、州) 、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据全国的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评价、勘查、治理等工作,应当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依据。 (四)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防治经费投入良性机制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企业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者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探索地质灾害保险制度。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治理工程项目,如开发性治理,地质灾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融资渠道,出台优惠和鼓励性政策,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 (五)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增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高地质灾害的综合勘察、评价和评估、监测预报水平,提升灾害信息采集与快速处理能力和抗灾应急能力。 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切实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政府、部门、单位和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使地质灾害防治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省(区、市)、各市(地、州)、各县(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应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培训和演习,作为加强群测群防预警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七)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对引发地质灾害以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