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泉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
释义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09〕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将校舍安全工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真正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泉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抗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一)工程目标 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洪水、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工程任务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及以上地震烈度区(即除永春、德化外的9个县(市、区)及泉州开发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点区域”)抗震设防不达标校舍进行抗震加固;对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其余地区学校,按照抗震加固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及时拆除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校舍,对符合布局调整需要的D级校舍进行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进行加固或重建,消除校舍安全隐患。 ——及时拆除经鉴定确认的D级校舍;对2008年市政府组织专家组复查时提出的“立即拆除和停用的学校建筑物”,应及时封闭、拆除,疏散、分流学生;对符合布局调整需要的进行集中重建,及时处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废弃的危险校舍,消除校舍质量安全隐患。 ——重点消除地震重点区域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通过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工程,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重点加固改造或重建非地震重点区域中小学校C级校舍,C级校舍加固或重建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跟踪防治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年度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危险点,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2009年底前完成三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及具体措施(一)实施范围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中学、特教学校和中职学校。 (二)具体措施 1、排查鉴定 (1)排查范围及要求: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全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和市政府组织专家组复查的基础上,按照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要求,对本辖区内所有永久保留继续使用的中小学校舍(不包括无在校学生的空壳学校闲置校舍和在建工程)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2)排查内容: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选址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开展专项评估,对校舍选址遭受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台风、火灾、雷电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处置意见。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在校舍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委托鉴定并处置的意见。 (3)安全鉴定内容: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安全鉴定。对校舍安全排查确定需要委托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鉴定或评估;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对校舍鉴定或评估工作要求进行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鉴定或评估工作要求。 (4)排查鉴定时间要求:各县(市、区)必须在2009年9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每一栋校舍的排查,完成部分校舍鉴定和图纸设计;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所有鉴定和加固设计,并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舍安全工程办”)上报排查、鉴定结果。 市教育局负责按照上述要求对市直中小学校舍进行排查、鉴定。 2、制定规划 各县(市、区)要依据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整合与校舍安全工程各项相关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三年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方案。 (1)编制三年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要以消除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为目的,结合远期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目标,按照校舍加固改造和重建总体任务要求,认真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做到远近结合、重点突出、分步实施;要区别不同情况,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地震重点区域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问题,重点考虑人口稠密、办学条件差的地区和学校。 (2)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把工程任务细化到每所学校、每个项目,做到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推进时序明确、工程资金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3)确定加固改造方案:各县(市、区)要保证同时满足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和洪涝、地质、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本着能加固尽量加固的原则,坚持加固改造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制定校舍加固改造方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设标准,节约工程投资。 (4)有关时间要求: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送市“校舍安全工程办”;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制定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市“校舍安全工程办”。2009年11月5日前,建立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数据录入并报市“校舍安全工程办”。 3、明确责任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领导、省政府统一组织、市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政府全面实施和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1)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 市“校舍安全工程办”负责协调市、县两级勘察、设计、鉴定、施工和监理等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指导、审核、汇总各县(市、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校舍安全工程质量和进度,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负责协调、组织市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鉴定、加固和改造、资金筹措等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各县(市、区)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校舍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及时足额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资金;按建设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建立逐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工程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4、资金筹措 (1)资金筹集渠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县(市、区)负责、多渠道筹措。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09号)精神,省政府每年新增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区域抗震安全隐患校舍加固改建;2009至2011年,每年安排省级及以上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用于中小学C、D级校舍维修、加固和改造投入。 (2)县级政府负责筹措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按照闽委办〔2003〕70号通知精神,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养补助外,其余资金应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投入。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改造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市直学校和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 (3)资金管理。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设立资金专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省级整合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要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原有建设项目投入。 (4)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5、减免税费 (1)各县(市、区)要把降低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6、建设管理 (1)对中小学校D级校舍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确保拆除;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标准要求进行加固改造;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校舍予以拆除;对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80%以上,或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的校舍,宜予拆除重建;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实行避险迁移。 拆除重建和新建校舍须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建设用地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校址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应避开具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下游易致灾区;避开地震断裂带、山脉及丘陵的阴坡面、悬崖边及崖底、低洼地、滑坡地、泥石流、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2)校舍安全工程组织实施要按照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要求,进行科学决策,科学选址。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建设立项、建设审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基建财务决算制度。 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合同管理,保证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校舍安全工程质量。 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依法依规招标确定。有条件的地方,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本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代建工作。各地要抓紧做好加固改造项目和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选址、规划及用地审批、项目可研、建设立项、工程招标等建设前期工作,为全面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7、监督检查 (1)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要切实加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开展工程实施情况督查评估。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须向社会公布。 (2)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资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设、鉴定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对工程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定期逐级报告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督查情况。 (1)工作简报。各县(市、区)每月至少编发一期“校舍安全工程”简报,重点反映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2)工程进展情况报告。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每月8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每季度末15日前,县(市、区)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实施情况;每季度末25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辖区内各县(市、区)工程实施情况。每半年,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本县(市、区)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年终报送本县(市、区)年度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4)工程督查情况报告。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末25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辖区内各县(市、区)工程监督检查情况。 三、2009年度工作进度(一)5月8日,结合贯彻落实全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召开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部署会议。 (二)5月19日,落实全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细化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安排。 (三)6月20日前,成立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报省“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 (四)6月30日前,组织各县(市、区)参加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一轮培训;深入开展校舍安全排查与鉴定工作,按照全国、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市级进一步提出校舍排查与鉴定的指导意见。 (五)7月25日前,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省“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 (六)8月20日前,县(市、区)政府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市“校舍安全工程办”。 “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送所辖县(市、区)政府制订的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 (七)11月10日前,“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送所辖县(区、市)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11月1日至20日,迎接省政府开展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督查。 (八)12月10日前,“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送所辖县(市、区)中小学校舍逐校逐栋排查、鉴定结果。 (九)12月10日前,“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送所辖县(市、区)政府制订的三年规划和2010、2011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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