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 |
释义 |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遇难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直接死亡,或因受震灾影响受伤、因治疗无效而死亡的人员。 第三条 遇难人员身份的认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各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由公安部门进行最终认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第四条 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结果按实名制统一发放。 第五条 抚慰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8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00元,地方财政补助3000元。 第六条 抚慰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第七条 抚慰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遇难人员。 第八条 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抚慰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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