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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民政局
释义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承担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审核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级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区(市)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军供站、供水站、军人转运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复退军人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等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并配合实施。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村务公开工作及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和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有关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全市新建福利企业的审批工作。

(十)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承担本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应急管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和议案办复、对外联络、接待和信访等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本机关信息化建设、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负责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的综合调研和研究起草工作;审核其他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中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条款;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本局的普法和执法工作。

(三)优抚处

拟订全市优抚工作政策、法规、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工作的统筹管理工作;承担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

(四)安置办公室(挂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跨市异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供站、军转站、供水站的战备应急保障和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区(市)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复退军人稳定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和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等工作,并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承担三峡移民安置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并配合实施。

(六)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承担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和项目评审的有关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八)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审核及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城市道路名称、建筑物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区(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九)计划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基建项目的审核申报和基建工作;负责重大科技成果交流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民政审计、统计工作。

(十)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加强和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局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民间组织管理局(挂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牌子,副局级)

拟订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涉外社团登记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跨区(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并承担依法对其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区(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内设综合监察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1.综合监察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民间组织管理局文电、会务、档案、应急管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综合协调全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负责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取缔工作;指导区(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培训工作;承办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

承担全市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指导各区(市)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承担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民办非企业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指导各区(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4、市委社会组织工委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培养推广先进典型;指导开展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检工作、群众工作、统战工作等;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承担全市社会组织党建信息采编、交流和报送工作;承办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培训工作;承担与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协调工作;承办有关公文、会议和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规定设置纪委(挂监察室牌子)、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1名,工勤人员编制11名。其中:书记、局长1名,副书记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安置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2名及其内设处处长3名,安置办公室副主任2名,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民间组织管理局内设处副处长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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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