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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释义

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房屋、物业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和房屋违法案件。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呈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承担国土资源和房屋权属管理的职责。负责全市地籍、房籍管理和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及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房屋确权;承担各类国土资源和房屋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呈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区(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拟订、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划拨和收回的审核、报批及闲置土地的处置;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呈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负责采矿许可审批;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和地图编制工作。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承担全市房屋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私房落实政策工作;负责房管、房改资金的核收、征收和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管理;负责对房地产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租(售)及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危、破、陋住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物业行业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物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市场。

(十九)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科技进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负责对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区(市)国土资源(分)局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务的人员。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会务、接待、保密、安全保卫、档案、史志、政务督查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信访处牌子)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房屋、测绘和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全局法规调研工作;负责全局对外宣传和普法宣传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全局来信来访的登记、分办和督促检查;接待群众来访,分析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倾向性问题;负责牵头组织全局维护稳定工作。

(三)规划处

牵头研究分析全市国土资源形势,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区、市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农用地转用的报件审查;组织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四)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

(五)市场监管处

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负责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等相关行业专业培训;定期发布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公布土地出让成交价格;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指导土地评估价格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统计和市场态势分析。

(六)权籍管理处

监督指导城镇、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处理重大土地、房屋权属争议;指导城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和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拟订地籍房籍调查管理的技术规范;指导区(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房地权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房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建立全市地籍信息系统。

(七)耕地保护处

参与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收工作,承办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政策实施的调研、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的落实及考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备案工作。

(九)地质矿产管理处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产权、采矿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认定管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说明书)的审核、备案和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衔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

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工作,指导并归口管理区(市)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及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监督管理危、破、陋住房改造;负责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统计及分析;负责市内四区国有直管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管理国有直管房产;指导监督房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房屋租金政策调研;拟订全市房屋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负责房屋质量、房屋设备检测的技术规范管理和安全管理;协调全市房屋防汛救灾工作;负责房屋使用、修缮、再装修的行政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保护文物建筑、优秀建筑;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承担物业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科技信息处

负责全局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拟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备案区、市级国土资源房屋管理信息化规划、计划和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方案;负责全局重大信息工程的立项、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门户网站及业务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以及网上服务资源管理;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测绘、房屋、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十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统战、侨务、民族宗教事务、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干部监督与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系统内相关行业职业资格管理,指导行业社团组织。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按规定设置纪委(挂监察室牌子)、机关党委、工会和团委。

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6名,工勤人员编制12名。其中: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派出机构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南、市北、四方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

1、主要职责

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专项规划;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工作;负责农地转用、征地、土地储备等有关土地权属、地类的确认;负责供地、临时用地的受理、组件、初审和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宗地的初审登记受理、外业调查和登记资料的审核;负责地籍调查和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地籍基础数据统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辖区测绘行业管理;协同执法监察部门查处国土资源和测绘违法行为。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南、市北、四方分局均内设综合科、业务科。

3、人员编制

市南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市北、四方分局机关行政编制各10名、工勤人员编制各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长2名,副科长1名。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1、主要职责

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和房屋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征收、储备等工作;负责供地、地价评估、临时用地的受理、组件、初审和批后管理;负责土地登记受理、初审和地籍调查;负责农地转用、土地调查和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和房屋综合统计;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负责测绘市场管理和测绘标记管护;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查处国土资源和房屋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房产、物业的日常行政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内设综合科、业务科。

3、人员编制

高新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长2名。干部管理按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编字〔200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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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