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陈同海 |
释义 | 陈同海,男,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文名:陈同海 国籍:中国 出生地:山东省惠民 出生日期:1948年9月 职业:中国石化董事长 毕业院校:东北石油学院 简介陈同海:1948年9月生,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其父陈伟达简历 陈伟达(1916—1990年),灌云县(现江苏省响水县)宁海乡清河村人。他先后就读于响水口第五小学、灌云县板浦初级中学、东海中学高中部(即海必州师范学校前身),1935年,考取上海暨南大学物理系。在此间,他积极参加并领导进步学生运动和抗日救亡运动,是“一二、九”学生运动的上海领导人之一。1937年春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8月间,被派到江北工作,历任中共江北特委委员、如西县工委书记、苏中第四地委副书记等。1945年初,担任淞沪地委书记兼淞沪支队政治委员。解放战争期间,他曾先后担任新四军一纵队一旅政治部主任,华东野战军第一纵一师政治部主任;1948年4月后,担任第六纵队十七师、第二十四军七十一师政委。 浙江解放后,他先在宁波军事管制委员会工作,为党委成员和公安部长、先后担任宁波市、地委副书记、书记,杭州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副省长,省委书记处书记兼浙江大学校长、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革委副主任、省委书记,天津市委书记兼市长,天津市委第一书记兼天津警备区政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等职务。是中共八大代表,中共第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顾委委员。1990年3月18日在杭州逝世。 生平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陈伟达之子 。 被双规2008年1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陈同海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2日发布公告,公司董事长陈同海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和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新的董事长选举产生前,由副董事长周原代行董事长职权。同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苏树林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经查,陈同海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兼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陈同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被判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判决认定,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宣判后,陈同海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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