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陈水文 |
释义 | 陈水文,男,1965年12月入党,1967年9月参加工作。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湖北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1993年任湖北省委委员、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因无视党的纪律,不能自觉地自查自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犯罪始末炒股1992年,中国一度“股票热”升温,许多地方和单位纷纷进行股份制试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便想利用这个机会大捞一把。陈水文也被这场“股票热”所吸引。1992年7月下旬,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刘某了解到省证券公司有“蜀都”法人股。8月初, 刘某两次动员当时任省财政厅厅长的陈水文购买“蜀都”法人股,以求一本万利, 刘某建议陈水文出股本1万元进行股票投资。陈水文同意参与,拿出了5000元国库分,却让刘某再为他筹措5000元购买股票。刘某将陈水文的5000元国库券卖了5500元人民币,又让人到省财政厅预算会计研究会(陈水文任该会会长, 刘某任副会长)借了5000元,给陈水文凑了10500元炒股本金,加上自己与财政厅其他5人出的股本金共82000元,以省计委下属的楚星电脑服务部法人的名义,到省证券公司买到了22000股“蜀都” 法人股。并委托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田某、马某帮助就地炒股。 受贿省财政厅综合处长兼经济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吕某为了趋炎附势,便把进攻的目标对准了身居要职的陈水文。1992年10月上旬,吕某代表省预算会计研究会同海口新发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联营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的丈夫明某私下给吕5万元人民币, 作为吕办理这件事的报酬。 10月16日,吕将其中的1.5万元送到陈水文的办公室,谎称是“炒股票赚的钱”,陈水文毫不犹豫地收下了。 1992年12月,吕定仁到陈水文的办公章向其汇报工作。临走时,陈水文拿出5000元人民币让吕“去转动转动”。因当时股市行情不好,吕将钱放在家中未动。1993军3月, 吕与省四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兼国债服务部负责人郭某商定,从国债服务部的“小金库”中拿出5000元送给陈水文。之后,吕在退还陈水文5000元本金的同时,将这5000元以“转动赚来的”名义交给陈水文。陈水文又心安理得地将钱收下。 1992年6月, 郭某与陈水文商量,要将陈水文的5000元国库券用于在上海炒股票。 陈水文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将5000元国库券交给郭某。1993年1月,郭为了讨好陈水文,将自己的2000元人民币送给了陈水文。 作假1993年8月, 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北京召开,要求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廉洁自律,对买股票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但陈水文执迷不悟,对自己参与炒卖“蜀都” 法人股,接受吕某以炒股名义送的2万元和郭某送的2000元问题,一直未向组织交待。1993年10月,吕因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后,陈水文担心问题败露, 于1993年11月,将15000元的存款单、5000元现金和自己写的一纸说明一并交给郭某,要郭帮其渡过难关。说明中称:“因我没有直接参与买和炒,怕来路不当,故先把钱送给你们,将来若有问题交公,若没有问题,我也将大部分收入支援家乡学校建设。”陈还故意将时间倒签为1993年6月8日。1994年5月,中央纪委调查组找陈水文、郭某谈话时,二人仍未作彻底交待。 1994年7月1日,陈水文在出国考察前,给郭某打电话称:“这件事怎么样?你还顶不顶得住?”“要是顶不住了,就跟我讲,我好有个准备。”直到检察机关对郭立案侦察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对陈水文立案调查后,陈水文才被迫交待了自己的问题。 处理决定陈水文的错误告诉我们,领导干部必须廉洁自律,有了问题必须自查自纠,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自查与不自查、自律与不自律大不一样。 1995年7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原湖北省副省长陈水文借公款参与假借法人名义购买和炒卖法人股票活动,收受他人以炒股赢利名义送的公款和私款共计2.2万元,并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作出县处级以上干部对包括买卖股票在内的五方面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要求之后拒不自查自纠,反而弄虚作假、掩盖错误、欺骗组织的严重错误作出了处理决定;给予陈水文撤销湖北省省委委员、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职务的处分。作为一名高级领导干部,陈水文的错误并非源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而是起自一锱一铢的经济利益,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而他拒不向组织坦白,拒不纠正自己的错误,反而以为可以蒙混过关,欺骗组织,终于落得个不自律而被他律的结局。 1995年7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原湖北省副省长陈水文借公款参与假借法人名义购买和炒卖法人股票活动,收受他人以炒股赢利名义送的公款和私款共计2.2万元,并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作出县处级以上干部对包括买卖股票在内的五方面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要求之后拒不自查自纠,反而弄虚作假。 世人警示陈水文当时身为省财政厅厅长,理应知道购买法人股票必须具有法人身份,而他却假借法人名义购买法人股票为自己牟利,明知故犯,违背了国务院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定。 有了问题并不可怕,只要在党的生活会上自查自纠了,组织上可以从轻处理,但对既违反规定又不自查自纠的,则必须从严处理。陈水文本来有几次机会向党组织讲清自己的问题,接受组织的审查,求得组织的从轻处理。但他却存有侥幸心理,有意避而不谈,一次又一次地丧失了改正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后,他怕问题败露,又大做手脚,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蒙混过关,最终受到党纪政纪的严厉惩罚。 党的纪律是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党的高级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者,更应该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否则就必须受到党规党法的严厉惩罚。原湖北省副省长陈水文因违反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有问题拒不自查自纠而被撤销职务就是典型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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