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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释义

领导介绍

(一)院领导

王雁飞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汪 敬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殷学儒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戴向晖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吕 敏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康小民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简报;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对检察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导;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和地、市级党委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和地、市级党委负责地、市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区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以及对全区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规划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心的工作;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与警务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均为正处级)。

政治部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区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指导;承办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研究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起草有关规定。

(四)公诉处

负责对全区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起诉有关规定。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区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起草全区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六)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区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市、县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区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研究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起草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七)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进行的活动,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等监督指导,研究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起草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区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的工作指导;对地、市、县、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区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起草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九)控告申诉检察院处(与自治区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界定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工作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他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负责起草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十)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形势、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起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十一)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全区检察技术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承办各类案件的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参与全区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制定全区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和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负责全区检察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仪器设备选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设备的计划供应工作。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法规议案的征询意见工作;对全区各级检察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起草本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如何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的报告;对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收集、研究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疑难案例;负责全区检察工作法制建议的调研、规划;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编辑出版检察业务刊物,收集整理检察业务资料,管理本院的图书资料;承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有关业务进行指导;完成院领导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四)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对全区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门补助我区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区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

检察职能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提出全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地、市级党委考核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地区所辖县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区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十九)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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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