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市物流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宁波市物流协会(简称NBLA)是经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宁波第一家物流行业组织,是由全市各种经济成份的物流企业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宁波市物流协会的前身是宁波市物资流通协会,成立于1995年2月,是全国物资行业中成立较早的协会之一;因政府职能的转变,在2004年11月由宁波市物资流通协会更名为宁波市物流与采购协会;为顺应现代物流发展形势的需要,在2007年2月更为现名。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物流企业国家标准推广应用,物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调研等十四项职能,并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联系与合作。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理事单位,是浙江省物流与采购协会副会长单位,是宁波市国内投资与合作交流协会副会长单位,是中国长江三角洲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单位。 单位名称:宁波市物流协会单位地址:宁波市新典路108号嘉和大酒店B座15楼 协会章程宁波市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物流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LogisticsAssociation , 缩写形式为NBLA。 第二条宁波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为适应宁波市物流业的发展需要,由全市各种经济成份的物流企业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政府意见,反映企业声音,规范同行业行为规则,密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物流产业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繁荣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和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浙江省物流与采购协会的副会长单位。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掌握物流行业的基本情况,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开展行业统计,行业准入,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和管理等工作。 (五)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六)组织物流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促进物流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七)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物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物流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八)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行业队伍素质。 (九)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考察、物流人才培训、技术与经贸交流,促进会员在开展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政府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的现代化。 (十二)推进行业公益事业发展,积极参与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类社会活动。 (十三)编辑出版发行会刊、会讯和有关书籍、资料。 (十四)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度,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物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过考察和了解,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与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业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所在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正常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产业的,或者因各种原因已不适宜再担任该职务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能: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挂靠部门拨付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职能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 2007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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