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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波市统计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宁波市统计学会成立于1985年10月11日,现有单位会员5家,个人会员349名。

本会性质:宁波市统计学会是研究统计科学和开展统计学术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由本市统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科学。是中国统计学会、中国统计学会城市统计研究会、浙江省统计学会、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宁波市信息协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法律、规章、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团结奋进,务实创新的会风,开展统计科学研究活动,进行统计学术交流,提高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业务范围: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科研活动和咨询服务;组织交流、推荐统计科研成果,学习推广统计工作先进经验;举办统计科学讨论会、统计学术报告会、普及统计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理论和统计工作发展情况;加强统计专业教育,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积极挖掘和培养统计人才;做好全市统计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分析文章的评选和奖励工作;组织会员参加中国统计学会、省统计学会、市社科联等单位开展的有关活动。

领导成员:宁波市统计局局长任彭微同志任本会会长,副会长7名:唐伟昌、陈燕芬、潘奇峰、吕彬章、宋海贵、方建新、黄天元。副会长吕彬章同志兼任秘书长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3名:徐卫民、滕剑波、张红达。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统计学会(MUNICIPAL STATISTICS SOCIETY OF NIN GBO)。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宁波市统计学会是研究统计科学和开展统计学术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由本市统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统计学会、浙江省统计学会和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团结奋进、务实创新的会风,开展统计科学研究活动,进行统计学术交流,提高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统计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宁波市统计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科研活动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交流、推荐统计科研成果,学习推广统计工作先进经验;

(三)举办统计科学讨论会、统计学术报告会、普及统计科学知识;

(四)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理论和统计工作发展情况,选编有关统计科研成果、统计工作经验材料和印发统计刊物;

(五)加强统计专业教育,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积极挖掘和培养统计人才;

(六)做好全市统计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分析文章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七)组织会员参加中国统计学会、省统计学会、市社科联等单位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统计理论研究有一定水平,对统计实际工作或统计教育工作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

(四)团体会员的核定范围为县(市)、区统计学会和市级专业统计学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不论是团体会员还是个人会员,入会时都要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申请入会要有一名本会会员介绍、团体申请入会要有主管单位有关证明;

(三)个人入会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后,由秘书长批准;团体入会经本会秘书长审查后,由会长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长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由其代表行使;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优先申报论文参加评选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有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统计科研工作中的问题的权利;

(五)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学术报告、科研成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统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处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统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统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统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统计局拨款;

(二)会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民社〔1998〕357号〉,每年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处和市统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市统计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社团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统计局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社团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统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统计局和市民政局社团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团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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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