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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2月5日,由宁波市电梯和起重机械专业的会员单位组成。2005年5月31日,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将仅包含电梯、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扩大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单位,并依法设立电梯分会、起重机(包括厂内机动车辆)分会、气瓶分会、锅炉分会、压力容器分会、压力管道分会、游乐设施(包括客运索道)分会、承压类特种设备专家委员会、机电类特种设备专守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目前,协会拥有290多家会员单位,另有百余家从事特种设备工作的单位要求加入。这是协会组建以来的一次大跨越,也是协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经宁波市民政局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群众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会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将依据协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倡导“诚信、务实、开放、创新”的宁波精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动作;充分尊重会员意志,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协调各专业分会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凝聚行业整体力量,提高会员单位特种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帮助解决会员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成长性和结构性困难,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技术交流、相互协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1、指导会员单位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与自律活动,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协调处理会员单位与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关系;

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各项学术活动,不定期组织竞赛、评比、研讨、考察活动,促进技术业务交流,不断推广先进经验;

4、提供特种设备的法律咨询、信息服务;

5、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6、承办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协会章程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简称宁波特协),英文名称为Ningbo Speci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SE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宁波市地区性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由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专家,依据法定程序和本章程规定自愿组成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区性、群众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技术交流、相互协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特点,本团体按特种设备的种类内设若干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的住所为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会员单位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与自律活动,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协调处理会员单位与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各项学术活动,不定期组织竞赛、评比、研讨、考察活动,促进技术业务交流,不断推广先进经验;

(四)提供特种设备的法律咨询、信息服务;

(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六)承办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团体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单位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销售或使用管理,并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从业资格;

二、个人会员

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销售、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 有权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遵守、履行本团体的决定及通过的有关规定,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分支机构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三) 筹备召开本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分支机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审核本分支机构的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分支机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企业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要求进行各类现场指导等,其必要的开支由受益单位另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员、工资和福利,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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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