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尼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 |
释义 | 荷兰船队到东印度群岛以后,荷兰人纷纷组织贸易公司,想发大财。可是这时的亚洲已不是世纪初的亚洲了,东南亚已分别被葡萄牙和西班牙所控制。当荷兰人进入印度尼西亚时,印度尼西亚的统治者和商人就利用荷兰人和葡萄牙人之间的竞争来抬高物价和港务费等。 在商业贸易上,荷兰的各贸易公司与葡萄牙等国的商人在商业贸易上的竞争十分激烈。荷兰人意识到,要与西、葡争夺东南亚的资源,必须有本国政府的支持和雄厚的资本。于是1602年经议长奥登巴思米尔特为首的议会批准,荷兰工商业者以阿姆斯特丹为主,联合其他城市,建立了“尼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资本650万荷兰盾,约50 万英镑。国会授予该公司特许状,赋予诸多特权:有对从好望角越印度洋、太平洋至南美南端麦哲伦海峡(或合恩角) 一线的贸易垄断权;有开战、议和、建立殖民地、夺取海上外国船只、建立城堡及铸造货币等权力。这样一来荷属东印度公司实质上已成为荷兰对外侵略和殖民统治的权力机构。荷兰东印度公司带着巨大的资本,持着国家赋予的种种权力,加上其强大的海上航运力量,向称霸亚洲的葡萄牙东方殖民帝国挑战。 有人统计,1602年~1610 年,东印度公司驶往亚洲的船只共计60只。又有人统计,17 世纪头一二十年内,从欧洲开到东印度的船只共250 艘,其中荷兰占了半数。其后还不断增加,1626年~1670 年则增为平均每年22 艘,1671年~1750 年又增为平均每年29 艘;而在此以前的1670 年,来往于荷兰与东印度间船只曾达到100 艘,其中多数载重量600 吨。这样强大的海上势力,对葡萄牙有压倒性的优势。 荷属东印度公司建立的过程,就是荷兰商人、冒险家同政府联合进行扩张的过程。荷兰政府是荷属东印度公司的后台,是它的强有力的后盾,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首领有时就是国王,如荷兰执政奥兰治?威廉五世就是公司的掌控者。由于东印度公司的掌控者在共和国政府和议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东印度公司对国内政治影响很大。 英属东印度公司比荷属东印度公司早建两年,即1600年英国人已建立了,但是它竞争不过荷属的东印度公司。因为英国公司的资本比荷属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小得多,而且英属东印度公司从封建斯图亚特王朝那里得不到任何支持。因此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在国际上就产生了很大影响,很多国家纷纷仿效它,建立自己的公司。丹麦、瑞典甚至还请荷兰人去帮助他们建立商业垄断公司。 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荷兰又任命总督和五人组成东印度委员会,以便统一和加强对东方的侵略。荷兰早期殖民征服是在国家支持下,通过荷属东、西印度公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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