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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
释义

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 Inner Mongolian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IMMA )是内蒙古全区性的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会员由来自经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辖内从事“只贷不存”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等组成。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成立于2009年7 月22 日,总部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一、协会宗旨

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业务

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将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围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等四个方面开展以下业务:

(一)组织会员履行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依据小额信贷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小额信贷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自律性处罚。

(六)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自治区金融办,并做好自治区金融办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合法权益。

(八)参与自治区金融办等政府机构组织的有关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九)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和自治区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十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节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十三)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十五)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六)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自治区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十七)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十八)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

(十九)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养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二十)承办自治区金融办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n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IMMA。

第二条 协会是由自治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事“只贷

不存”业务的公益性、互助性的小额信贷组织组成的全区性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并做好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

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等政府机构组织的有关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

关系,协助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四、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内蒙古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三)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内蒙古自治区金

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辖内从事“只贷不存”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第十四条的一、二、四、五项),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自治区金融办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界和小额信贷机构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报会长决定;

(五)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咨询、培训、融资等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2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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