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
释义 | 一、协会简介南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由南阳市32家市级保险管理机构(财险17家,寿险15家)共同发起组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2010年11月9日批准,南阳市民政局2010年11月15日登记注册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自律、服务、维权、交流、协调、宣传。 1、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制订行业标准来约束不正当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2、服务: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及决策机关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督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沟通,维护会员单位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和纠纷,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 4、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发展,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5、协调:协调会员之间的工作关系,调解矛盾,互相沟通,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6、宣传:加强保险的舆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和具有影响力的典型事例。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1、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六)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标准和相关服务措施; (九)组织、指导、监督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落实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和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 (十一)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3、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单位; (三)组织拟定协会自律、服务和内部管理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河南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委托事项;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协会章程南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为: 南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英语全称:Nanyang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语缩写:NY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阳市各个保险公司及其负责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南阳保险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南阳市卧龙路恩大商务酒店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业务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服务、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职责 1、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长效自律约束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制定自律公约。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3、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行业自律公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精心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自律检查和行为监督; 4、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和上报河南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5、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河南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行为准则,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服务职责 1、参与决策论证。积极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政府部门和河南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河南保监局和当地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2、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工作关系,调解矛盾,互相沟通,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工作矛盾和纠纷。及时向河南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河南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省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简报、网站和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协会信息化服务水平; 5、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保险的舆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加强与媒体之间的合作,引导保险舆论宣传的正面性; 6、承办河南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南阳市设立的保险分公司(含中心支公司及类同于本机构的营销服务部),按照《保险法》第182条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自愿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河南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在南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河南保监局批准,在区域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必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协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缴纳入会费; (四)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自愿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讨论同意后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如属市级保险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能随意退会;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意愿,允许退会,但要履行必要的程序。 (三)会员如无故半年不交纳会费,采取通报批评或警告,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协会组织事项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享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关心协会建设,增进行业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主动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并及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规定分摊的专项经费;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参加。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首届暂定为2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和南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一般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河南保监局和市民政局备案。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减去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支持协会工作; (四)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六)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标准和相关服务措施; (九)组织、指导、监督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落实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和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并书面授权其代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单位; (三)组织拟定协会自律、服务和内部管理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河南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委托事项;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正、副会长人选可以是河南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南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保险行业的,应在一个月内主动辞去协会职务,由会长、副会长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为兼职的,应对组织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协会在运转过程中,河南保监局可根据运转情况在届中对会长、副会长进行改选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签发协会的重要文件;审定财务重大开支项目;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人选可由河南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或5名以上理事提 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南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如因其他情况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并经选举程序产生。协会在运转过程中,河南保监局可根据运转情况在届中对秘书长进行改选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日常财务的审核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内部管理,协助会长聘任和聘用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签发协会的一般性文件和办理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事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资格条件。 (三)具有保险业一定的从业经历和相应岗位的管理经验;热心保险行业并自愿从事协会工作;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受到行业普遍认同; (五)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任期内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拟任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5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和形象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会议研究,报河南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秘书长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本照精简、高效和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选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应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逐步走向专业化、 职业化、年轻化。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协会的工作职责和市场化原则,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的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保证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河南保监局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一)会费:为充分彰显会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的公平原则,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等同。采用固定标准与比例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经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各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开展有偿服务的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审计: (一)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接受市民政局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单位和河南保监局报告。 (二)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经费,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河南保监局和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财政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且在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可临时单独筹集经费,但必须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四条 会员单位申请退出协会,不退会费和已交费用,也不得对协会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南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先通告各会员单位,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保监局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的工作,依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南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后,在河南保监局和南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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