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南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Nann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NNYVA) 协会性质:南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以为最需要服务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有效的服务为宗旨。 协会章程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协会名称:南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Nann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NNYVA) 第2条 本协会性质:南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3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以为最需要服务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有效的服务为宗旨。 第4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南宁市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宁街47号(共青团南宁市委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6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为孤寡老人、残疾儿童以及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等提供生活、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经常性的服务。 2、围绕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等方面开展群众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3、根据社会急需开展诸如抢险救灾,为大型社会活动等方面内容的突击性、应急性志愿服务活动。 4、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5、培训青年志愿者。 6、开展与其他地、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之间的交流活动。 7、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协会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7条 本协会领为团体会员。 第8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9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服务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2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14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7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协会会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22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3条 常务乏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4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5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6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7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28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29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30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31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32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3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4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5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36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37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38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9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40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41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42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翠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43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44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5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46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产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47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48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49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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