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明区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为实现建设“西部生态经济强区”奋斗目标,推进我区工业经济的发展,引导投资方向,发挥资金效益,落实《关于加快南明区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每年按当年财政总支出预算的3%安排,性质为补贴或奖励。 第二条 资金使用对象 有一定规模、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生产经营管理完善、纳税在南明区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符合第二条规定,重点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绿色食品认证,企业信息化,质量认证体系,企业创名牌、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工作的贷款贴息或费用补贴及奖励。 第四条 区工业企业发展基金由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行业实际,坚持“扶优、扶强、重点支持相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带动作用,促进我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第六条 以提高生产规模、提升技术含量的技术改造,新材料、新技术运用推广及新产品开发研制,制药企业的GMP改造,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信息化项目、出口创汇,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获奖项目及产品的奖励等。 第七条 贴息资金安排的项目指当年项目贷款支付利息,贴息资金为全额补贴或部分补贴。奖励资金对象为当年获奖项目。 第八条 市场开拓支持,企业到区外参加各种形式的经贸活动,展位费从基金中给予补贴。 第九条 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创品牌活动,对企业参评费给予补贴。 第十条 出口创汇符合《关于加快南明区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奖励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基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一、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由区招商局负责。 二、贴息资金项目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可向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南明区工业发展基金,区乡企局直属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申报,乡、办所属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向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三、项目的申报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3、企业当年财务报表; 4、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回单(复印件); 5、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6、项目实施相关材料。 四、基金的审查和下达: 1、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查了解、筛选后,报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到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食品企业的认证,企业信息化项目补贴资金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经费补贴对象主要指政府组织企业参加展示活动的展位费,资金由组委会向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 第十四条 出口创汇的奖励或贴息。企业凭进出口证、报关单、海关开据的税票到南明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工业发展基金年度计划下达后,由区财政局对资金进行支付和监督管理,是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属单位,由区工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发展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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