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释义 | 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市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加强与民族学校和开办的民族地区班的联系工作。 (四)负责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殡葬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扶持和管理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维护全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在宁境外人员集体过宗教生活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受委托代管中国佛教协会所属金陵刻经处的工作。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电文、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接待、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及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我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我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事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参与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三)民族处 研究提出民族方面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及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承担南京市《清真食品条例》实施和执法检查工作;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做好民族成分认定工作;做好外来流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管理工作。 (四)宗教一处 负责承办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负责审查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款项和宗教宣传品工作;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负责联系金陵刻经处工作。 (五)宗教二处 负责承办天主教、基督教和基督教青年会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在宁境外人员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项和宗教宣传品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和基督教青年会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和基督教青年会代表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和基督教青年会事务进行管理;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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