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南昌中院概况1949年8月1日,南昌市成立了“南昌市人民法院”,同时开始受理刑事案件。从1957年7月10日始,南昌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的1972年9月5日,经中共江西省委同意,决定恢复全省各级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年9月5日启印办公。 内设机构南昌中院内设18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司法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全院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233人,其中中共党员197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73人,占75.55%;审判人员156人,法警19人,职工16人。现共有三级高级法官3人,四级高级法官40人,一级法官46人,二级法官30人,三级法官36人,四级法官1人。 管辖基层法院南昌中院共管辖9个基层人民法院,即东湖区人民法院、西湖区人民法院、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湾里区人民法院、南昌县人民法院、新建县人民法院、安义县人民法院、进贤县人民法院。 2004年,南昌中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554件,审结497件;受理各类二审案件1198件,审结1161件(含旧存);受理再审案件96件,审结105件(含旧存);受理执行案件228件,执结176件(含旧存),执结标的额18.69亿元;受理减刑假释案件5008件,审结5008件,依法对4705人实行了减刑,依法对303人予以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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