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货运险 |
释义 | 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涉及的费用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货运险涉及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根据货物运输采用的方式不同,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或叫海上货物保险和海洋货运保险等);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运输保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被保险人的多变性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保险利益的转移性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承保风险的广泛性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承保价值的定值性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合同解除的严格性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海洋货运保险的保费计算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一定保险费率计算出来。公式如下: 1.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是按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到岸价)加成投保,公式为: 保险费=CIF(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2.在已知CFR价格的条件下保险费可以按以下方法计算:CFR(成本加运费) CFR ×(1+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CIF价格-CFR价格=--------------×保险费率 1-(1+加成率)×保险费率 与货运险有关的法律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是向民航部门(以下简称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二条 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在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三、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责任起讫 第五条 本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后的十五天为限。 第六条 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它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所保货物需用其它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但应办理批改手续。如果所保货物在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后的十五天为限。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七条 空运货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物价格或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确定。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的同时,必须按照保险人制订的费率规章,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其包装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运输所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防损查验工作。 第十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或剔除扩大损失的部分。 第七章 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后,如果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所属机构申请检验,最迟不得超过十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如果当地无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机构,则由被保险人或收货人会同承运人共同检验,并由承运人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向起运地保险人索赔。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航空货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索赔请单、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及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文件,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核定应否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按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保险人在赔偿的同时即获得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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