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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释义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经2011年10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洪府厅发〔2011〕121号印发。该《办法》共18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暂行办法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赣财社[2010]255号)及《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字[2010]18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调剂”的管理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防范市本级及县、区、新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风险,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第三条 设立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收支。

第四条 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风险调剂金规模维持在上年度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市本级及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此前的历年结余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第六条 建立风险调剂金核算制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市本级及县、区建立风险调剂金总账明细帐,记录市本级及县、区风险调剂金收支及累计结余情况。

第七条 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市本级、县、区当年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留足3%的风险调剂金后,按市本级、县、区基金预算分配计划,分期拨付给市本级、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到位,实行计划控制。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初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上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县、区上报的收支预算及市本级收支预算情况汇总后,编制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二)市本级及各县、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执行。各县、区每月编制《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结合市本级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出现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程序,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预算方案,经市、县(区)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本级及县、区基金收支调整后的收支预算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区及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当年统筹基金出现超支的,属于风险调剂金调剂范围。

(一)按时足额缴纳了风险调剂金;

(二)严格编制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

(三)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全市统一的保障范围、统一的筹资标准、统一的待遇水平;

(四)严格落实全市市级统筹各项管理办法,执行全市统一的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的经办流程、使用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网络;

(五)征收的基金及同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的;

(六)完成参保缴费人数与基金征缴计划80%的;

第十条 凡是统筹基金出现超支需申拨风险调剂金的县、区及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联合有关单位对其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风险调剂金申请。

(一)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该包括申请的理由、已缴纳风险调剂金总额、申请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的金额等;

2、申请县、区及市本级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

(二)申请程序

1、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各县、区及市本级申请风险调剂金的情况后,编制《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申报表》,提出风险调剂金拨付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风险调剂金拨付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风险调剂金拨付申请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拨付到县、区及市本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风险调剂金使用原则。

(一)县、区、市本级统筹基金当年超支小于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的,经审核合理的,由申请县、区、市本级历年累计基金结余全额支付。

(二)县、区、市本级统筹基金当年超支大于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的,大于部分经审核合理的,由申请县、区、市本级缴纳的当期风险调剂金调剂。

(三)县、区、市本级统筹基金当年超支大于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及当期缴纳的风险调剂金的,大于部分经审核合理的,由申请县、区、市本级缴纳的风险调剂金历年累计节余调剂金调剂。

(四)县、区、市本级统筹基金当年超支大于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及缴纳的全部风险调剂金的,大于部分经审核合理的,由全市风险调剂金调剂。全市风险调剂金不足调剂时,不足调剂的部分由超支的县、区、市本级同级财政垫付。

第十四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将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行跟踪管理,确保其专款专用,以充分发挥市级风险调剂金的调控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调剂金风险预警机制。全市风险调剂金支出达到风险调剂金总额的70%时,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分析当年全市基金支出风险趋势,作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分析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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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