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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纳雍县炸封非法采矿窝点所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释义

在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同时,为防止炸封非法采矿窝点所用民爆物品出现被盗、丢失、流失及发生涉爆事故等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各乡镇炸封非法采矿窝点所用民爆物品的申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等环节作如下规定:

一、各乡镇炸封非法采矿窝点所用民爆物品的申购,由相应代购的合法矿井用该矿民爆物品使用手续按日常申购的程序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申购表上要注明用于炸封非法采矿窝点。各乡镇炸封非法采矿窝点炸材申购的合法矿井名单具体见《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把各乡镇炸封非法采矿窝点炸材移交给就近合法矿井管理的通知》〈纳府办通〔2008〕202号〉文件。

二、代购的民爆物品运输到合法矿井的安全由联合民爆公司负责。

三、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由代购的合法矿井负责,该矿看守人员、库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值守、出入库登记领用的相关制度规定;要保证储存一定数量的民爆物品供炸封非法采矿所用,但储存总量不能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四、民爆物品的申领由各乡镇具体经办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署名填写“纳雍县非法采矿炸封工作炸材领用单”〈详见附件一〉第一联和第二联相应部分,由主管炸封非法采矿窝工作的乡镇领导签署意见,写明所需炸材的种类和数量〈数量一律是汉字大写〉,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和骑缝章,具体经办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与专门的具体合法有效爆破作业证的爆破人员一起到代购合法矿井民爆物品库房领民爆物品。领取民爆物品在白天进行,当日领取当日使用。领取时须出示领取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爆破作业证、乡镇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领用三联单,库管员在核对无误后在领用三联单第二、三联‘领用’栏内载明民爆物品的数量、种类,库管员、经办的工作人员和爆破人员在单列的出入库登记本和领用三联单相应地方签名。领取民爆物品后,经办的工作人员和爆破人员使用雷管专用箱负责保证将民爆物品安全送到炸封使用点,施爆现场的民爆物品看守由经办领取的工作人员负责。

五、民爆物品的使用由爆破人员负责按照爆破操作规程在工作人员指定的炸封地点施爆,爆破作业在白天进行,剩余的民爆物品当日清退,清退情况在三联单的第二、三栏“清退”栏内载明。施爆前,现场指挥员或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施爆安全负总责)必须指派有关工作人员确认非法采矿窝点井内无人和施爆环境绝对安全后才能进行施爆。爆破结束后要进行清场,检查是滞有遗留的雷管、炸药。经办的工作人员如实填写“纳雍县炸封非法采矿窝点爆破现场记录”〈见附件二〉,现场负责人、现场指挥员、爆破员、安全员和炸材经办人等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施爆现场记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爆破剩余的民爆物品由领取经办的工作人员和爆破人员在当日18时之前退还到代购的合法矿井民爆物品库房,同时在出入库登记本和领用三联单的第二、三栏的“清退”栏内注明退还的数量、种类及雷管的号码,三联单留存第二联在库管员处〈即矿方〉、第一联由乡镇存根,第三联经库管员如实填写后由经办的工作人员与第一联一起带回乡镇贴在第一联相应处,第一联没有第三联视为无效,爆破员可以复印一份留存。

六、各乡镇必须与相应代购的合法矿井签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以上各环节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员,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代 购民爆物品的合法矿井单位文件发文明确的具体责任人中(乡镇的必须是正式国家工作人员)为准。

七、各乡镇和代购合法矿井将涉及的人员信息、涉爆活动资料专门建档并报当地派出所留存备查;当地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作好服务的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防范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全县炸封非法采矿窝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用炸封非法采矿窝点的民爆物品从事非法涉爆活动,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领用三联单和爆破现场记录由各乡镇自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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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