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雍县乡镇船舶建造备案制度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严把乡镇船舶运输准入关,淘汰低标准、低质量船舶,提高乡镇船舶航行安全性、可靠性,预防和控制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船舶是指涉水乡镇、村、村民用于农业生产、生活,在本辖区或相邻乡镇、村之间航行,不参加社会营业性运输的船舶(不包括渔船)。 第三条 乡镇船舶的建造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乡镇船舶建造管理工作由涉水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本辖区统一、合理规划、指定乡镇船舶建造点; (二)负责对乡镇船舶建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查、批准; (三)负责对本地乡镇船舶的使用进行调控; (四)与所属行政村签订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将船舶建造纳入乡镇、村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乡镇船舶建造管理台帐、档案。 第五条 涉水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对乡镇船舶建造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涉水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乡镇船舶建造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取缔未经批准设置的乡镇船舶建造站、点。 第七条 涉及乡镇船舶制造的单位或个人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船舶构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能绘制船舶基本构造、设计图纸; (二)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应经检验合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作业地点; (四)有一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五)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建造乡镇船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当事人向当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当事人应注明建造船舶的使用性质,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和近期照片; (三)经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文书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造地点实施建造; (四)船舶建造完毕经检验合格后,建造单位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管理部门对建造完毕的船舶进行编号、登记、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乡镇船舶的船名牌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制作、编号、发证,船名牌的标准至少是长350mm,宽115mm,制作尺寸可大于该标准。船名牌应安装或张贴在船舶醒目位置。船名编号按3位数。即:ⅹⅹ县ⅹⅹ乡(镇)001号自用船。 第十条 乡镇船舶的船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发证,证书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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