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官司是指因当事人认为新闻报道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刑事诉讼,例如诽谤罪或泄密罪)。当公众借助新闻媒体行使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时,有可能侵犯或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法人等民事法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新闻报道则经常会涉足其间。因此,媒体官司是公众和新闻媒体之间就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其合法民事权益而展开的民事法律争议。
新中国媒体官司开始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其产生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的容忍程度;二是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注意程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对于新闻媒体的容忍度逐渐降低,而新闻媒体对于公众的关注度却逐渐升高。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新闻报道经审判后证实并不存在违法性,新闻媒体也仍然可能面对质疑和诉讼。客观上,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合法民事权益的认识必须经过一个过程。在此意义上说,媒体官司是法治社会的正常法律现象之一:人们必须通过不断的疑问和反驳、实践和再实践才能最终确定合法民事权益以及合法新闻报道的具体范围和不同权利的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