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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朝鲜最高人民会议
释义

职能

根据1972年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章最高人民会议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权唯有最高人民会议行使。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通、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每届任期四年。最高人民会议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举行。由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不能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宪法和法令;

二、树立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三、选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四、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和委员;

五、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议员;

六、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政务院总理:

七、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国防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选举和罢免中央法院院长,任免中央检察院院长

九、批准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十、批准国家预算;

十一、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一年召集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集。

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须有全体议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开会。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讨论的议案,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和政务院提出。议员也可以提出议案。

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第—次会议选举议员资洛审查委员会,根据这一委员会提出的报告,通过确认议员资格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的法令和决议,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的议员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才能通过或修改。

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可以组织预算审查委员会等必要的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协助最高会议工作。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不可侵犯权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非经最高人民会议的许可,在其闭会期间非经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的许可不受逮捕。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是最高人民会议的常务机关,

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由议长、副议长、秘书长、议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议长、副议长分别由最高人民会议议长、副议长兼任。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审查和决定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法案,提请最高人民会议下次会议批准;

二、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朗间修改现行法令,提请最高人民会议下次会议批准;

三、解释现行法令:

四、召集最高人民会议;

五、进行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选举工作;

六、做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工作;

七、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做最高人民会议委员会的工作;

八、组织地方人民会议选举工作;

九、选举和罢免中央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通过决议。

历任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金枓奉1948年-1957年

崔庸健1957年-1972年

黄长烨1972年-1983年

杨亨燮1983年-1998年

金永南1998年-至今

1998年朝鲜取消国家主席的设置后,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行使礼仪上的国家元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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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