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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律师宣誓制度
释义

内容简介

2011年12月1日,司法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参加律师宣誓。

2012年2月3日,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并要求个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21日,为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宣誓誓词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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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