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旅游温泉标识使用规范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24583-2008 DB53/T 256—2008 2008-07-16发布 2008-10-01实施 前言 我国近几年在温泉使用于休闲度假旅游、旅游房地产等开发与经营中,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关于温泉品质的系列标准和缺少温泉使用场所的评价技术,因此,一些温泉使用场所资源储量开始逐年下降,甚至于造成了天然露泉成为枯泉、死泉或无水热活动的迹象,部分从业企业使用了自来水来加热、添加化学物质的不当行为,房地产企业也乱打温泉牌,对外宣称销售为天然温泉产品、项目,以及直接排放的环境污染问题,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生态系统的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云南省已经关注到消费者视为可能存在的污染问题,诸如温泉水资源使用后的直接排放、沉积在浴池中的隐性污染物等。为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自律经营,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云南省旅游业协会SPA与温泉分会。 本标准起草人:姜若愚、付溟、仇学琴、李极光、蒋朝磊、冯煜、蒋彪、韦明体、胡效民、张希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总则、标识和要求、标识使用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各种经济性质的,以天然温泉或人工开采的地热水作为旅游、观光、休闲、游憩、度假目的的场所,包括以天然温泉或人工开采的地热水作为房地产开发、疗养、SPA经营等目的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温泉 指用于旅游、观光、休闲、游憩、度假等旅游业开发经营使用的,以及用于房地产开发、康复疗养、SPA经营的天然温泉(含地热蒸气、矿物泥)和人工开采的地热水。 3.2 旅游温泉品质标识 3.3 温泉旅游 3.4 温泉健康服务 3.5 SPA(水疗) 4、旅游温泉标识 4.1 标识符号与品质类别 4.2 标识证书与标识牌 5、总则 6、旅游温泉品质类别划分依据 6.1 旅游温泉 特级品质 6.2 旅游温泉 甲级品质 6.3 旅游温泉 乙级品质 6.4 旅游温泉 丙级品质 6.5 旅游温泉 丁级品质 7、旅游温泉标识的授予与使用 7.1 标识授予的依据 7.2 标识的授予原则 7.3 标识的授予规程 7.4 标识的使用要求 8、旅游温泉标识的管理 8.1 标识的管理原则 8.2 标识的复核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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