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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
释义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于1986年12月在古都西安成立,是以陇海兰新铁路为纽带,以沿线中心城市为骨干,以东西海陆口岸为对外开放“窗口”,依托新亚欧大陆桥,由陇海兰新地带各市地州、各铁路部门、各口岸自愿联合组成跨省区的区域性的政府间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机构发展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国家民委业务主管。现有会员理事单位64个,其中各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都是沿线各市、地、州和铁路局的在职领导。促进会历任理事长为原陕西省委副书记、西安市委书记董继昌同志,陕西省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西安市市委书记崔林涛同志,现任理事长是中共西安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宝根同志。现任秘书长是西安市政府秘书长毋晖同志。促进会秘书处设在西安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副秘书长肖争光任常务副秘书长,研究室副巡视员卢洪军任副秘书长兼秘书处主任。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在改革开放中诞生,在促进沿线区域经济繁荣中发展壮大,成为全国有影响的社团组织。在历届理事会的组织和国家有关部委支持以及许多专家、学者的指导下,以实现其宗旨为目标,热情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开展了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开发利用新亚欧大陆桥的研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围绕商贸、交通、旅游、信息、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倡导促进各经济协作区和行业联合组织的建立,联合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国际旅游文化节等活动,广泛宣传了陇海兰新经济带和陆桥的重要作用和战略地位,有力的促进了这一地带的开放和开发,振兴了区域经济,促进了发展,引起了国内社会经济带的关注,使国家和有关方面对开发利用陇海兰新经济带和陆桥的战略意义和重要作用形成了共识。

理事会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研究室,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3名。现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秘书处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39人;联络员53人。

理事长:

陈宝根 (中共西安市委副书记、市长)

秘书长:

毋 晖 (西安市政府秘书长)

常务副秘书长:

肖争光 (西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兼秘书处主任:

卢洪军 (西安市研究室副巡视员)

章程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英文译名为Econom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Longhai & Lanxin Railway。

缩写是:EPALLR

第二条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是以陇海兰新铁路为纽带,以沿线中心城市为骨干,以东西海陆口岸为对外开放“窗口”,依托新亚欧大陆桥,由陇海兰新地带各市地州、各铁路部门、各口岸自愿联合组成跨省区的区域性的政府间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大力推动陇海兰新地带东中西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全带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振兴,逐步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本会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秘书处设在西安市政府研究室(西安市经济研究中心),地址为西安市北院门159号市政府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陇海兰新地带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战略共同性的经济社会问题,并随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本地带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可供决策参考的建议和报告。

(二)组织本地带和民族地区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和决策建议,积极推进、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大力兴办经济实体。

(三)凭借新亚欧大陆桥、东西海陆口岸和内陆开放城市,联合组织外经外贸,积极推进和扩大东西双向开放。

(四)组织各方面专家、学者积极开展有关本地带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题研究和专项咨询服务活动。

(五)根据需要,随时举办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和积极开展经济技术、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协作活动。

(六)积极配合带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办好各种类型的商品和科技成果展销会、交易会,经济技术协作和投资贸易洽谈会等,不断培育和开发带内各类大市场,以充分发挥本地带的区位优势。

(七)强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本地带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扩大影响,以吸引带外资金、技术、人才,加快开放步伐。

(八)编辑出版反映本会研究成果的书籍、资料,逐步建立陇海兰新经济带信息网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陇海兰新经济促进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特约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带内自愿参加的市、地、州、铁路、口岸、农垦、民族经济组织及大中型企业等。

特约会员是指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经济管理部门、大专院校和新闻单位中有志于研究本地带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自觉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长扩大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刊物、资料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为本地带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权享受本会给予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六)加入本会自愿、退出本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扩大会及有关专业会议的会务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会员机构开展工作,研究本会工作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审议工作报告和经营收支报告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秘书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会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处理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门和国家民委指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民委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民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民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民委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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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