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龙泉市环保局 |
释义 | 主要职能龙泉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区域经济开发计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年度和规划期的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监督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 四、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放射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整治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负责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管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五、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等保护工作。 六、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流域内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问题;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受理查处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类投诉。 七、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八、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省和丽水市规定审批(或转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审查可以作为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地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设备的认证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法制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抓好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负责全局工作计划、总结及各种综合性材料的起草;负责财务工作,编报年度资金使用预算计划,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务报表,做好排污费及有关规费的财务收交工作,负责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生态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各项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龙泉生态环保》编辑等工作;负责对研究决定和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查、督办;负责来客接待、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综合性会议组织等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人事、劳动工资、财产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保行政表彰;负责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负责局系统党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卫生文明创建等工作;组织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保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负责联系乡镇、村工作及其他临时性任务。完成局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本市环保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审核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负责起草撰写环境保护的有关文件和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负责处理重大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办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监督与管理辖区内城市、工业园区综合污染防治、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职能,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和监督实施总量管制,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削减计划,按照要求建立和健全“三量”台帐和主要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承担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城考)和环境统计工作,负责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组织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市环境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与维护;指导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环保先进技术等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医院、饭店开展“绿色企业”、“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创建;负责环境事故(件)现场应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件)和环境污染纠纷;参与相关环保行政许可工作;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然生态科自然生态科主要承担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规划;负责制订全市生态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负责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督查和考核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及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起草自然生态重要综合性材料;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的保护;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开展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监管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生态监察工作;协调和指导乡镇环保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工作;督促和指导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保护母亲河号”和“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创建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提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参与管理;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生态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许可科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承担全部行政许可职能,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初审事项。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进入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有关活动许可;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参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建立“增量”台帐;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信访;管理环境监测与环保科技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参与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提出符合环保要求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环保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完成局领导、行政服务中心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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