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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枝特区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枝特区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规范使用,确保沉陷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依照《六盘水市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建〔2007〕8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理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我区国家综合治理范围的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等煤矿企业出资、搬迁居民出资等。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资金。

二省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资金。

三地方配套资金是指特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煤矿企业出资是指项目所在地煤矿企业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资金。

五搬迁居民出资是指纳入国家综合治理范围的采煤沉陷区搬迁居民应承担的资金。

第四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一安排,统一调度的原则。

二保证资金使用的快捷、安全、高效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归集各项建设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特区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下称“沉治办”)要在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建设专户,用于核算各项建设资金。

第七条 特区财政局通过财政专户归集中央预算内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省基本建设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煤矿企业出资、搬迁居民出资等。

第八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方案和国家专项投资下达后,特区沉治办应按年度投资计划将具体筹资方案报特区财政局、发改局,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特区财政局上报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特区沉治办为本辖区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批准后,及时向特区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特区财政局要及时审查批复,批复文件作为项目招投标和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纳入国家综合治理范围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严格按照省、市、特区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市、特区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预算,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特区沉治办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市、特区拨付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的新区住宅建设、择址重(扩)建、货币补偿安置工程的建设费用及公共设施配套费用;自筹的采煤沉陷区项目治理资金主要用于新区住宅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维修加固工程费用、货币补偿安置工程费用以及相关工程费用。

第十二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中的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和整体工程建设,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资金报账及支付程序:

一资金拨付。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特区沉治办审核后,按工程进度预付建设项目工程资金70%。

二资金报账。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报账,要按照工程项目支出明细和经办人签字的原始发票、施工进度表及相关资料报特区沉治办审核报账。

三承包工程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一年,若无质量问题,由工程实施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经特区沉治办审批后,付清所剩工程余款。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在项目资金到位前已提前开工建设垫支的资金,经特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作为建设项目支出处理,并相应调整有关账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特区沉治办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记账、单独核算,配备专门的基建会计人员。

第十六条 特区沉治办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实施,凡涉及标准、规模、投资调整和设计变更等事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时抄报特区财政局。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应报特区财政局审核,作为拨付资金、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经特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报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特区沉治办应建立完整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综合治理项目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的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置换。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区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特区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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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