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六盘水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是运行在六盘水市电子政务网上,供市直各部门和各县、特区、区及有关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交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为使电子公文交换做到安全、及时、准确,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中交换的内容为各单位的请示、报告、通知、会议纪要等非涉密公文。 第三条 电子公文经加盖单位电子印章后方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政府系统各单位电子公文交换工作。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操作人员的培训、提供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所需的软件并做好技术支持。 第六条 参与市电子公文交换的单位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制作电子公文模版和电子印章,制发操作人员的账号和密码。 第七条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制作电子公文模版和电子印章,制发操作人员的账号和密码。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电子公文交换系统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并做到专机专用。 第九条 电子公文交换的操作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在编干部,自觉遵守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操作人员在取得电子公文交换的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切实加强对账号和密码的管理。若忘记密码应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模版按照各单位的红色文件头的式样制作。电子印章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制作式样和标准制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印章必须等同于实物印章加强管理,要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由于损坏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申请,连同损坏的电子印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发。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制作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认真编辑、排版、审核、发送。 第十五条 各单位报送的公文属涉密事项的,必须按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纸质报送。报送的公文含有图纸、书籍等不方便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的,仍按纸质公文交换的方式进行报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接收电子公文时,必须认真审核公文格式后方可进行打印、签收。公文格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发文单位将公文进行回撤重发。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保证每个工作日及时上网接收电子公文,接收电子公文时要认真进行阅读、签收和处理。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交换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不及时接收市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出现故障,电子公文无法进行正常交换时,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条 若2个工作日内仍未排除系统故障,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临时采用纸质方式进行公文交换,保障公文交换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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