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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财政计拨工会经费实施办法
释义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保障广大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县(特区、区)由财政拨付工资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二、计提标准

按照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

三、拨缴方式

(一)市直缴费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工会经费预算,统一在每年的6月份列入支出计划,各缴费单位在6月30日前按照现行工会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比例将工会经费缴入主管工会,再由主管工会划转各级工会。

缴费单位在6月30日前未拨缴工会经费的,市财政停止拨付行政经费,上级工会不予补助各类资金。

(二)县(特区、区)财政局每年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统一划拨县(特区、区)总工会,由县(特区、区)总工会按照现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足额划转各级工会。

具体划拨办法可由县(特区、区)财政局与总工会确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工会在收到单位缴入的工会经费后,必须开具由财政部监制、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二)缴费单位工会必须严格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三)各级地方总工会、财政部门每年8月份开始,对所属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的计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截留、挪用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工会对所属缴费单位工会经费不足额部分负责清缴。

五、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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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8:17